【案件事实】
2009年6月2日,老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得大货车一辆,以运输公司老严的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9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30日24时止。2009年75月,该车挂靠于运输公司经营货物运输。
2009年11月7日,老严雇请小吉驾驶该车运送货物至西安,途经秦岭时,与相对行驶的大货车汽车相撞,造成小吉多处受伤,左小腿上段截肢的交通事故,用去医药费9万余元。交警大队于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对方大货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吉驾驶的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是因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却引出了三个不同法律关系:一个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个是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另一个是返还财产案。
小吉认为其受车主老严的雇请为其提供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伤致残,理应由老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让车主老严无法接受的是,根据当时交警队的勘察,事故的原因是对方大货车因暴雨路滑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吉因超速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明明是小吉自己的过错造成了自己的伤害,并造成了老严的车子损坏,现在反倒硬要让丝毫没有过错的车主承担12万多元的赔偿责任实在不公平。
【沈辉律师评析】
老严与小吉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因为劳务关系的特征是通过合同来建立,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这种劳务关系必须是有偿的。那么劳务关系的表现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其实很普遍,比如说小时工、保姆,这和情况都体现出一种劳动关系。所以这种劳务合同关系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小吉作为驾驶员,从事的是高危险性的行业,要求他在行车过程中随时保持警惕,不出事故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作为一个劳动者,享有《宪法》里面所规定的劳动者受到平等的保护原则,他作为一个劳动者应当享有这一个权利,不管他是为谁劳动。而老严作为雇佣关系的受益者,从雇佣法律规定的角度讲,只要小吉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重大过错,其法律后果应由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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