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胡某,男,32岁,解放军某部中尉军官。李某,女,30岁,保定某棉织厂工人。胡某与李某结婚7年胡一直在外地服役,李承担了所有家务并且还要照顾胡的岳母及他们不足3岁的孩子,负担很重。李某多次要求胡尽快转业,但按照部队的规定,转业不太可能。街道办事处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安排本办事处干部王志信作为胡家的联系户,帮助李干一些家务活,李在与王的多次接触中,渐渐感情发生了转移,感到王处处比胡好,去年七月,李某向区法院提出与胡某离婚胡坚决不同意。法院办案人员草率从事,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革命军人为他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战斗在祖国边疆及各个岗位上,军人家属应支持和鼓励亲人安心工作,为保卫国防贡献力量。婚姻法这一规定是对军人利益的保护,它有利于巩固部队,增强军人的战斗意志和加强军民团结。法院办案时,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否则,不能判决离婚。 如果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认为判决离婚比较合适,也要与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取得联系,由部队做通军人工作后,才能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区法院的作法完全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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