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话题频频冲上热搜,引发网友激烈讨论。有人混淆了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经济补偿;有人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不划算”,与女性对家庭的付出不匹配;有人则提出一方在外赚钱、一方在家劳动,都是为家庭奉献。
婚姻中,如果一方为照料老人、子女或配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很可能使得自我发展受到限制,甚至可能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而受益的是其他家庭成员。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那么具体如何将看不见的家庭付出量化为价值呢?
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全面综合考量。一般来讲,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付出的家务劳动时间越长,则补偿数额也应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多少。比如,照料老人和抚育子女远比洗衣、做饭等投入的体力、精力更多,因此强度较大或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一般来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精力越多,越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越有利于家庭财富增加,因此,家务劳动对家庭财富水平提高有益的,也应当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并非简单的家务工作报酬,更不能等同于保姆月薪。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从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如此才能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
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须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再提出补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2.并非有做家务就必须得补偿,毕竟作为家庭的一员,本身也有照顾家人的责任。应该是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个人大量时间和精力,负担较多的家务从而使家庭和家人获益的一方,才能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3.经济补偿的金额不能简单地将家务劳动按照市场价值折算。补偿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救济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审判中确定补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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