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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判定问题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020次举报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可撤销权的合同。

而对于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我国法律规定了以下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的合同

5.效力未定的合同

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需要被撤销时,必须符合下列的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 ,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5.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误解 ,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的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会有很多,那么这里所谓的重大误解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1.对合同的性质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

3.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误解;

4.对标的物的质量认识错误,在标的物的物质量直接关涉至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时,5.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

6.对标的物的价值或报酬的误解。

例如: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在本案中,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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