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人杨某去世后留下一套未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前也未留下遗嘱。其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贷款。但出乎其舅舅意料的是,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此案例一出,引发了大家热议。
舅舅为何无法继承外甥的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该男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形,只能按照法定继承,但其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已去世,第一二继承顺序的继承人都不存在,而舅舅并非在法定继承顺序之中,因此舅舅无法继承外甥的遗产。
反之,外甥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当舅舅的兄弟姐妹去世,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这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案例中属于上述规定的中的“没有继承人”的情形,则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丰台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但是其舅舅还是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舅舅帮助偿还的一部分贷款,民政局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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