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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故,租金却未付,该怎么解决?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1次举报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我们很难知道明天意外哪一个先来,更预料不到别人发生不幸时是否会波及到自己。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人已故,租金却未付的,应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26日,徐某因承包工程需要在周某处租赁建筑材料,双方签订书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合同中双方对所租赁的建筑材料的品种、规格、价格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冬天,经对账,徐某对欠付原告2018年建筑材料租赁费15,584.92元的事实签字确认,因下一年度需要继续施工,其所租赁的建筑材料中部分未返还。此后,徐某多次在周某处租赁、返还建筑材料,均由原告记录。截至2020年冬天,徐某尚欠付租赁费240,310.96元,同时仍有228,468元建筑材料未归还。2021年2月9日,徐某因病去世,周某处的租赁费用及材料尚未支付及返还。

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及女儿四人支付租赁费240,310.96元并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以及返还价值228,468元的租赁建筑材料。


庭审过程中

徐某的妻子辩称:徐某生病期间,周某迟迟未进行结算,徐某去世后,周某才要求结算。2018年、2019年徐某租赁原告的建筑材料均已归还。

徐某的儿子辩称:2018年、2019年徐某3自原告处租赁的建筑材料均已归还,2020年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


判决结果:

1、徐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及女儿四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周某支付租赁费10,584.92元及未返还租赁物赔偿款2,470元;

2、徐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及女儿四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周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点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首先,该条规定中所称“债务”包括所有金钱给付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欠款及其他应付的款项或义务。本案徐某所欠的租金及应返还建筑材料,均属于法条中所规定的“债务”。

其次,本案中,徐某于2021年2月19日去世,徐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女儿作为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享有遗产继承权,应对被继承人徐某生前基于租赁合同所产生之债,在各自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周某要求四人对被继承人徐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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