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金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金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法制,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要充分发现可以使被告人从轻减轻的情节,掌握案件细节,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