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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盗窃案

2017年10月24日 | 发布者:王国强 | 点击:5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6年9月11日晚,被告人焦某某至某区某路XX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价值人民币2,904元的绿能牌电动自行车1辆。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本...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9月11日晚,被告人焦某某至某区某路XX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价值人民币2,904元的绿能牌电动自行车1辆。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预缴了相应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所以,被告人自身的认罪态度对于最终的处罚也起较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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