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林某某与李甲(另案处理)等人至宝山区某快递公司转运站发货。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因转运站同事宋某某怀疑其将电瓶车充电器拿走而与宋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在被告人陈某、林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叶某某、李甲分别纠集多人至转运站实施报复。当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叶某某纠集到场的被告人封某某、李乙和蒋绍博(另案处理)共同对被害人宋某某和王某某拳打脚踢,造成二人轻微伤。
在本案中,由于情节并非特别严重,所以多数被告人被判拘役,甚至缓刑。在类似案件中,辩护人主要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并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方面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