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张某2003年1月1日到A公司工作。2009年2月1日首次患病,因支气管病休假,3月1日康复上班。2009年11月1日又患肺气肿住院治疗后一直未愈,在家病休。张某的医疗期什么时间期满呢?
解析:1)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实际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10年以下,享有6个月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应为12个月。2)张某的首次病休开始时间为2009年2月1日,医疗病休期计应为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在此期间累计病休6个月为医疗期满。3)张某第一次医疗期的病休情况是:2009年2月1日-3月1日因支气管炎休1个月,2009年11月1日-2010年1月31日因肺气肿休3个月,累计病休4个月,因不满法定6个月医疗期,因此张某的第一次医疗期未满。4)张某的第一次医疗周期于2010年1月31日结束。自2010年2月1日开始,第二个累计周期开始,上一个累计周期所休4个月假,一笔勾销。这时,张某由于工作年限在原档位范围,医疗期仍为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仍为12个月,在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计算,在此期间累计病休六个月即为医疗期满。因张某自2010年11月1日患肺气肿住院治疗后一直病休,进入第二个医疗期第一天(2010年2月1日)就开始累计,至2010年7月31日满6个月。因此,张某的医疗期满时间是2010年7月31日。
二,医疗期的计算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问题
案例2:2009年1月1日,李甲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月收入为4000元。2010年11月10日李甲因意外轻伤导致骨折,医院开具了病休证明,要求张三休假3个月,李甲于2010年11月10日向公司申请休病假。2010年12月1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发现李甲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询问公司领导意见后决定不与李甲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人力资源部准备通知李甲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李甲的劳动合同可以到期终止吗?
案例3:2009年1月1日,张乙入职B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7月9日,张乙因意外受轻伤导致骨折,医院开具了病休证明,要求张乙休假3个月。公司同意了张乙的病假申请,张乙从2010年7月9日至2010年10月8日休病假。休完病假痊愈后,张乙又回公司上班。2010年11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清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中,发现张乙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询问公司领导意见后决定不与张乙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通知张乙: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第二天,张乙就拿着医院开的诊断证明说患有肺气肿,要求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人力资源部不知道张乙是否应该再次享受医疗期,也不知道公司能否终止与张乙的劳动合同?
案例4:2005年大学毕业后,赵丙进入C公司工作,不久就患病。从2006年的1月1日到6月30日,赵丙累计休息了45天。之后,赵丙的病情加重,从同年7月1日到12月31日,赵丙住院治疗和在家休养的时间累计为60天。之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对赵丙作出处理决定。赵丙认为自己仍然在医疗期内,并没有旷工,公司不能以此为借口处罚他。而公司则认为,紧挨的两个医疗期的病假时间应该合并计算,赵丙休假3个半月超过了其应享受的医疗期,超出的时间算旷工,应该受到处罚。
解析:案例2较为简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因此,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将张三的劳动合同延长李甲医疗期满为止。
案例3较为复杂,张三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开始计算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医疗周期应为6个月。因此,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10年7月9日到2011年1月8日。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本次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张三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无论是否同一病因或是否一次还是多次请病假或是当年度还是跨年度,只管病假累计期是否已满),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其要享受医疗期的,只有等到下一个周期后才可以。张三病休3个月,病休到2010年10月8日,此时,医疗期满。在2011年1月8日前,其无权再享受医疗期,因此,2010年12月31日,公司可以终止与张三的劳动关系。
案例4中赵丙的医疗期为3个月,医疗期周期为6个月。从1月到6月的周期内,赵丙休假时间不满3个月,属于医疗期未满。但是随着医疗期周期的结束,病假时间又要重新计算,即7月到12月的周期,赵丙仍然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因此,不同医疗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赵丙休假60天仍然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以旷工为由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