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守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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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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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发布者:范守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2530人看过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对共有财产的分割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在维持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有条件的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即共同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同共有的典型形式,是否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予以分割,《婚姻法》未作规定。共有基础丧失,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物权法》规定的有重大理 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尚需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在此之前,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以重大理由为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范守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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