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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人民法庭秩序属于违反犯罪行为

发布者:宋琳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9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3日,甘肃省XXXXXXXXX区人民法院永昌人民法庭依法传唤所受理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被告付某到庭应诉,案外人付某某(系付某父亲)未经传唤先到法庭,对正在等候开庭的原告张某某多次使用污言秽语进行辱骂,法庭工作人员当即进行劝告制止,付某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辱骂、殴打前来劝阻的法庭工作人员,致使一名工作人员受伤。


    付某到庭后,与其父付某某一起辱骂、推搡、踢打法庭工作人员,并通知其5名亲属相继到法庭大吵大闹,严重扰乱法庭工作秩序。在当地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付某某、付某等仍不收敛,继续对法庭工作人员侮辱谩骂,拒绝离开。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七条规定,XXXXXXX人民法院认为:付某某、付某父子二人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了人民法庭工作秩序,对法庭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决定,依法对付某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对付某某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

 

    2019年4月19日,付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甘肃省XX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25日,甘肃省XXXXXXX人民法院认定付某某妨害公务罪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普法: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是基层人民群众摆事实、讲道理、表达诉求、阐述观点,维护自身诉讼权益的重要场所。每一位当事人或案外人到法庭参加诉讼、咨询法律,都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庭工作秩序,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任何破坏法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都应当被严格禁止。


    本案中,付某某等人法律意识淡漠,对法律、法庭毫无敬畏之心,在人民法庭处理案件过程中,肆意辱骂、威胁甚至殴打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对法庭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劝解、严厉警告置若罔闻,还纠集多名案外人哄闹、冲击法庭,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和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行为较轻的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遗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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