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丽萍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1日 4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原、被告经介绍认识,于2017年5月3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2017年10月2日生下女儿李某梓,2018年5月在南京市栖霞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婚后因性格有不和及异地工作,家庭矛盾逐渐升级。
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9年8月开始分居),被告认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后法院组织调解,双方秉着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和完整的家庭,和好没有离婚。2021年6月15日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以双方关系可以改善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
2022年3月,双方矛盾没有丝毫改善,被告强制性将小孩带走并藏匿,不让原告及家人见小孩,导致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和冲突。警察、妇联多次介入调解无果,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根据相关规定,再次委托薛丽萍律师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结果
经过薛律师和原告的沟通,了解到他的真实诉求后给出了调解方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女儿抚养权、探视权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出具调解书。
案件焦点及法律适用
在我国,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起诉离婚。在夫妻双方就离婚不能达成一致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对方仍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又无法调解和好的,法院只能对离婚诉讼进行判决。在不存在《民法典》第1079条的情形下,法院能否判决离婚的唯一的标准就是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审不判离”的惯例,因此起诉离婚的战线往往很持久,对双方造成严重精神内耗,此时就需要良好的心理准备以及考虑清楚孩子抚养权、财产在这段时间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做好应对的准备,有时候也需要牺牲某些利益以换取尽快离婚的结果。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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