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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子女能否再要求增加抚养费?

发布者:薛丽萍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72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原告:张甲,15岁,住上海市某区。

法定代理人:张乙,男,系原告之父。

被告:刘某,女,现住上海市某区,系原告之母。

张乙与刘某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女即张甲。1998年10月,张乙与刘某经上海市某区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法院判决女儿张甲由张乙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那时张甲5岁。后来离婚后,刘某找到了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自2002年起除了每月的500元外,还会陆续的往孩子的账户上汇零用钱,多则几千,少也有几百块,平时逢年过节、过生日刘某还给张甲买了许多学习用品和其他礼物。

2005年,张甲考入重点中学,这样日常的生活费以及学费等费用忽然增加了很多。这时张乙找到刘某要求刘某增加抚养费数额,但是刘某拒绝支付,主张按照法院原来的判决书履行。见协商不成,张乙随后不久作为张甲的法定代理人以张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孩子的教育费每月300元,即刘某每月应支付800元。张乙的理由便是,现在孩子升学导致学习所需费用急剧增加,对这部分教育费用理应由两人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原来支付的500元中就包含了教育的费用,因此现在张乙不能再要求自己额外支付教育费。况且被告自2002年起支付给孩子的零用钱已经高达数万元,这还不算平时给孩子购买的一些学习用品。所以被告认为原告现在没有理由再要求额外支付教育费。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现在孩子由于升学原因造成花费增多,被告原来支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孩子现在的需求,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应于2005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7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在这一案件的审过程中,法院在审理意见中对被告的抗辩没有采纳,原因何在?抛开深层次的问题不谈,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就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意见》第18条规定了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一是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对有这两种情形的,法院就可以判令被告增加抚养费的数额。因此本案中,被告对孩子因升入中学,所需费用增加的事实不能否认的,因此在被告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被告就应当提高抚养费的数额。

如果简单地看待这一案例,有了结果和所依据的法律依据,解释到这一步似乎已经足够了。但是我们认为还有必要对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或者说是被告的疑惑进行说明,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让败诉方输得信服。首先关于抚养费是否包含教育费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三部分即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所以被告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但是正如上面的分析,被告的观点虽正确,但是不能用来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的第二条抗辩理由是,自2002年起已经给了孩子数万元的钱款,而这次张乙又起诉自己要求额外支付孩子的教育费,她觉得这对自己来说不是很合情理。关于这一点,刘某要分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平时她支付孩子的钱款与张乙要求其增加支付抚养费是两个法律关系,前者可以认为是对孩子的赠与,是自己主动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而后者则是自己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在情理角度上讲,或许两者可以互补,但是在法律层面上,这种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能实现互补的。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原告:张甲,15岁,住上海市某区。

法定代理人:张乙,男,系原告之父。

被告:刘某,女,现住上海市某区,系原告之母。

张乙与刘某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女即张甲。1998年10月,张乙与刘某经上海市某区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法院判决女儿张甲由张乙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那时张甲5岁。后来离婚后,刘某找到了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自2002年起除了每月的500元外,还会陆续的往孩子的账户上汇零用钱,多则几千,少也有几百块,平时逢年过节、过生日刘某还给张甲买了许多学习用品和其他礼物。

2005年,张甲考入重点中学,这样日常的生活费以及学费等费用忽然增加了很多。这时张乙找到刘某要求刘某增加抚养费数额,但是刘某拒绝支付,主张按照法院原来的判决书履行。见协商不成,张乙随后不久作为张甲的法定代理人以张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孩子的教育费每月300元,即刘某每月应支付800元。张乙的理由便是,现在孩子升学导致学习所需费用急剧增加,对这部分教育费用理应由两人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原来支付的500元中就包含了教育的费用,因此现在张乙不能再要求自己额外支付教育费。况且被告自2002年起支付给孩子的零用钱已经高达数万元,这还不算平时给孩子购买的一些学习用品。所以被告认为原告现在没有理由再要求额外支付教育费。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现在孩子由于升学原因造成花费增多,被告原来支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孩子现在的需求,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应于2005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7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在这一案件的审过程中,法院在审理意见中对被告的抗辩没有采纳,原因何在?抛开深层次的问题不谈,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就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意见》第18条规定了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一是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对有这两种情形的,法院就可以判令被告增加抚养费的数额。因此本案中,被告对孩子因升入中学,所需费用增加的事实不能否认的,因此在被告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被告就应当提高抚养费的数额。

如果简单地看待这一案例,有了结果和所依据的法律依据,解释到这一步似乎已经足够了。但是我们认为还有必要对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或者说是被告的疑惑进行说明,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让败诉方输得信服。首先关于抚养费是否包含教育费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三部分即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所以被告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但是正如上面的分析,被告的观点虽正确,但是不能用来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的第二条抗辩理由是,自2002年起已经给了孩子数万元的钱款,而这次张乙又起诉自己要求额外支付孩子的教育费,她觉得这对自己来说不是很合情理。关于这一点,刘某要分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平时她支付孩子的钱款与张乙要求其增加支付抚养费是两个法律关系,前者可以认为是对孩子的赠与,是自己主动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而后者则是自己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在情理角度上讲,或许两者可以互补,但是在法律层面上,这种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能实现互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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