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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探望权纠纷

发布者:薛丽萍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4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唐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子纪小某。孩子出生后,双方感情不和,矛盾不断,导致长期分居,孩子纪小某一直由张女士抚养。2020年张女士不堪此种婚姻状态,向法院起诉离婚,安徽某法院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但双方关系仍未改变,2021年1月,张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定离婚,孩子由张女士抚养。

离婚后,唐先生因思念幼子心切,经常向张女士提出探望孩子,但对方屡屡拒绝。在二人夫妻存续期间,孩子原由爷爷奶奶照顾,二老对孩子倍加疼爱。后来,孩子奶奶因劳累过度,患有高血压回老家休养了一段时间,张女士趁此将孩子接走至今,唐先生及孩子爷爷奶奶未见孩子一面。爷爷奶奶多次恳求张女士,希望能够看看孩子,也遭拒绝。二老尤为思念孙子,终日以泪洗面,身体每况愈下。

本想着为孩子着想,不愿与张女士再起冲突,但看着父母的精神状态,着实心疼,也分外担心他们的身体。最终,唐先生忍无可忍,2022年8月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其每月探望孩子四次,具体时间为周五下午至张女士住所地接走孩子,周日晚上送回;如遇法定节假日(春节、端午、中秋、五一、十一等),一日以内的节假日可带走探视半日;一日以上的节假日可带走探视两日;今后如遇寒暑假,暑假探视一个月,寒假探视十天,具体时间为自放假起的第十天至张女士住所地接回,期满后送回。

庭审时张女士矢口否认其阻挠探望的事实,坚持唐先生与孩子没有什么感情,不同意此种探望方式。

办案经过

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指派薛丽萍、余佳媛律师主办该案件。两位律师在与唐先生进行长达一个半小时的沟通后,详细了解了唐先生的诉求和情况后,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孩子判决给女方,男方要求探望孩子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应予准许。随后指导唐先生提交能够证明其要求探望孩子被拒的证据。

开庭前,薛律师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进行考量,撰写了长达2500余字的代理词,首先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民法典》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入手,阐述孩子健康成长是每个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而探望权的行使对其至关重要;其次孩子爷爷奶奶对孙子的关心和爱护对孩子成长大有裨益,要求探望合情合理。庭审过程中,唐先生表示愿意与孩子慢慢培养感情,尊重他的想法,并且愿意与张女士友好协商,合理解决。最终,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双方就探望孩子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唐先生除寒暑假外,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探望方式为:周六上午9时前到孩子住处将其接走探望,周六下午18时前将其送回住处。寒假期间可以集中探望8天,单数年春节,唐先生可于除夕当天将孩子接走探望,大年初一早晨送回;偶数年春节,可于大年初一上午将孩子接走,大年初二下午送回。暑假期间可集中探望10天。

律师有话说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离异双方对子女探望权纠纷日益增多。实践中,很多因探望方式或抚养费问题产生冲突引起探望纠纷,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从而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法院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时,坚持以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学习生活为原则,呼吁双方尽量减少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以此明确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地点等。本案中,法官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对唐先生与张女士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希望双方能够从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尊重孩子目前的生活习惯、心理状态及接受程度,加强协商沟通,形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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