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焦作某施工有限公司承建了南水北调中**线路工程,后焦作建业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任某,任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梁某,由于工期较紧,任某让梁某再找个施工组,于是梁某又让裴某找到了包括原告张某在内的几名工人。工资是任某直接向梁某结算,再由梁某支付裴某及其雇佣的工人。2013年11月20日,原告在金灯寺国家粮库西北角施工时,不慎掉入被1米多高的荒草掩盖的约15米深的废井(距离施工地点有50米)中,导致脾脏破裂等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由于赔偿协商不成,张某将裴某、梁某、任某,焦作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360023.5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任某的委托后,认真了解案情,查阅了相关案例,并让其提供照片充分了解现场情况,此类案件正常情况下,任某需要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此可能性很大,但本人认为还是要尽力,坚决不能有丝毫疏忽,于是对本案进行了反复的研究,最后确定了原告受伤地点不在在施工区域及原告本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思路,并以此作为案件的突破点进行答辩和辩护,最终本案判决出来后令本人喜出望外,任某焦作某建筑公司不仅没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各自仅仅承担了5%的补偿责任,补偿原告13000余元,当事人看到此判决书后,十分满意,对本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给予了高度赞扬。并为本人推荐了多名客户。本案最终原告没有上诉,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