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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成功改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起诉书指控

发布者:杨卫勤|时间:2018年08月06日|6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盗窃某烟酒店香烟后,将香烟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委托人)、薛某,刘某、薛某明知张某的烟是盗窃的烟,还指使张某继续为他们偷烟,2017年×月×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将某烟酒商行后面的防盗窗用剪刀钳破坏后进入商行,将商行货架和空床上的二十玉溪等价值11800元的烟盗走。张某实施盗窃后,直接联系被告人刘某、薛某,刘某、薛某低价从张某手中购买其盗窃的香烟。….被告人刘某、薛某事前与被告人张某通谋,事后将盗窃所得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次和被告人李某谈话时发现,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有异议,称自己就是贪图小便宜而低价购买了香烟,并没有实施任何盗窃行为,也没有通谋,如果判处盗窃罪自己无法向家人及亲朋好友交待,自己也无法面对以后的生活,希望律师给他提供帮助。于是本人复印了卷宗材料后对各被告人的供述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比对,本人也发现李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紧接着查阅了相关规定和大量判例来印证自己的观点,并有针对性地设计了几个问题以便于当庭向被告人发问(当庭向李某发问的问题已提前充分准备)。经过庭审调查和公诉人及本人的发问,感觉自己的辩护观点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庭后本人立即提交了辩护意见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并建议判处缓刑。判决书出来后发现,本人的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被告人的罪名从盗窃罪改判为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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