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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她为何能获公房征收补偿利益?

2021年06月15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24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6.11第22版,  她为何能获公房征收补偿利益?房产动迁 郇女士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虽然她的户口没有登记在公房内,但是通过诉讼她最终也拿到了房屋征收补偿利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6.11第22版,



 

 

她为何能获公房征收补偿利益?

房产动迁

 

郇女士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虽然她的户口没有登记在公房内,但是通过诉讼她最终也拿到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张先生和刘女士于1979年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张。1984年,张先生的单位为其家庭分配了公房,张先生为房屋承租人,住房调配单上显示的房屋受配人为其一家三口。张先生和刘女士后因生活观念的差异导致感情破裂,于1998年4月登记离婚。协议离婚时,张先生放弃了夫妻共有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张先生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张先生的父亲。张先生于1998年6月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

 

1999年,郇女士在安徽和丈夫离婚后只身一人来到上海闯荡,后因工作关系和张先生相识。2001年9月,郇女士和张先生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郇女士对张先生和年迈的公公照顾有加,这个外地媳妇以自己的勤劳、善良和温柔赢得了街坊邻居的一致好评,张先生对妻子心存感激。2005年,张先生的父亲去世后,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张先生。2008年,张先生不幸患上大病,郇女士辞去工作在家一心照顾丈夫。患病后的张先生抵挡不住儿子小张的软磨硬泡,于2009年2月将小张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10年10月,张先生病逝,之后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小张。2011年6月,刘女士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郇女士的户口按政策可以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时,小张和刘女士拒不让郇女士的户口迁入。郇女士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直至房屋征收。

 

2020年7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8月27日,小张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660万余元。在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小张、刘女士不愿和郇女士分享征收补偿利益。他们认为,郇女士为外地户籍,根本不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出于同情只愿补偿给她30万元。郇女士为此十分伤心,但也很无奈。

 

郇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郇女士有权分得至少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首先,郇女士应被认定为同住人。虽然公房同住人认定需要具备在房屋内有上海常住户口的必要条件,但是特殊情形下,不具备这一条件也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上海高院沪高法民一(2004)3号文中就明确指出了可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因此,郇女士虽为外地户籍,但她基于婚姻关系在系争房屋已连续居住近二十年,符合按同住人对待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其次,刘女士应被排除同住人地位。刘女士户口系他处迁入,迁入后并未有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且其本人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后郇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最终郇女士被认定房屋同住人,刘女士被排除同住人地位,郇女士作为实际居住人酌情多分了动迁利益。通过法院判决,郇女士最终获得345万元房屋征收补偿款。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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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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