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6.11第22版
擅售被监护人房产合法吗?
婚姻家事
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被监护人实施各种民事行为。但这是否意味着监护人就可以自由处分被继承人名下财产呢?原告江女士与被告江先生是姐弟。原告从小智力残疾,成年后常要住院治疗。父母去世后,其他兄弟姐妹工作较忙或居住外地,就由当地居委会指定被告作为江女士的监护人。
2003年5月,被告以22万元价格出售原告名下且居住的唯一一套房屋,将售房款存入自己账户。2008年9月,被告又用姐姐的售房款,自己再添了十几万元,以35万元价格在郊区买了一套新房,登记在原告及自己二人名下,但此时,之前卖掉的姐姐的房当地价格已达80多万元。2016年1月,江女士的其他兄弟姐妹以被告未妥善履行监护义务、私自出售原告名下的房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原则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院综合考虑监护人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方便照顾、妥善管理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关系密切程度等各种因素,确定另一个妹妹为江女士新监护人。2018年12月,原告以被告未经其允许,擅自出售名下房产,并将新买的房登记在原告和被告名下,但未确定原告的房产份额,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赔偿房产损失160万元(参考起诉时房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私自出售原告名下房产且长期隐瞒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参加诉讼,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最后,法院根据起诉时房产的市场价确定了原告的损失为160万元。
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认为原审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告辩称其出售房产是为帮姐姐在自己住房附近重新购置新房,并将其用来安置姐姐居住,方便照顾原告。但二审法院认为,纵观本案,被告于2003年出售原告房产后,并未及时置换房屋,而是在时隔五年后才为原告购置新房产。按常理分析与判断,难以得出被告置换房屋系为实现照顾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的结论。更何况,现无证据证明在2003年后,存在攸关原告利益的重大急迫事项需要花费巨额资金,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有为原告利益而需出售房产的必要性。同时,前后两处房屋因地理位置、面积大小等因素存在差异,导致出售的姐姐房屋的市场现价远高于新购房屋市场价。鉴于此,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滥用监护权的侵权行为,其行为并非为了原告利益而处分其财产,且购置的房产与原房市场现价差距极大,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给被监护人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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