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6.4第23版,
享受过福利分房能分征收补偿?
房产动迁
段先生父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段先生户口虽登记在该房屋内,但因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对自己是否能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段先生心里一点谱都没有。一次偶然的咨询后,他决定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并最终得以胜诉。
段先生和段女士为同胞兄妹,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登记使用面积为76平方米,房屋承租人为段先生的父亲。段先生兄妹二人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段先生的母亲于1980年亡故。1984年4月,段先生在其本人单位分得了一套面积为42.6平方米的福利公房,其和妻子、儿子为房屋受配人。1994年,段先生将该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分房时,段先生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福利房内。1987年,段女士和胡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0年4月,段女士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胡某家的公房内。1992年2月,胡某家的公房被拆迁,段女士一家三口被作为动迁安置人享受了拆迁安置,其一家三口分得了一套46平方米的动迁安置公房。2001年,段女士家庭将动迁安置的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胡某一人名下。因长期感情不睦,段某和胡某于2003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胡某抚养,段某放弃了夫妻共有产权的房产份额。2003年5月,段女士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之后段女士在系争房屋居住,直至房屋征收。2003年7月,段先生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之后段先生未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2004年10月,段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之后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未有变更。
2020年2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26日,段女士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160万余元。在协商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段女士一直坚称自己户口在系争房屋内且实际居住,他处无房,认为段先生享受过公房动迁福利,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自己所有。
段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段女士和段先生之间分配,且征收补偿款原则上应当在二人之间均等分割。首先,段先生和段女士均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段先生和段女士二人户口虽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但二人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公房动迁福利,从二人的福利房屋或享受动迁安置的具体情况看,均达到了当时的住房解困标准。根据上海市公房征收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二人均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的要求,应当排除房屋同住人地位。段女士已享受过公房动迁福利,其离婚时放弃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享受过公房动迁福利的认定,其在系争房屋居住的事实无法改变其本人的非同住人地位。其次,户口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同住人地位的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本户户籍在册人员之间分配。
后段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原被告双方均享有福利分房的情况,本案无需再对同住人做出具体认定。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户口在册人员之间分配,考虑系争房屋来源、户口在册情况、房屋居住情况、补偿款数额等酌定判决原告分得征收补偿款560万元。案件以原告的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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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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