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5.28第22版
继承后按份共有的房产怎么分?
五年前,钱某的养父去世,没留遗嘱。钱某的养母通过法院诉讼,要求依法析产继承登记在老伴名下的房产,后案件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该房屋的四分之三归养母所有,剩余四分之一归钱某所有。
去年,钱某的养母因独居生活不便,及钱某作为养子日常疏于照顾,便一气之下搬进一家郊区颇为高档的颐养社区。养母认为,自己有生之年,一定要享用好的医疗和护理条件,虽然老伴临走之前没有留下很多积蓄,但是她觉得自己守着一套房产,既然以后很难再回到这套房子里了,倒不如把它卖掉,换成钱存在自己账户里,也好让晚年生活有保障。于是,养母亲联系上了几年前帮她代理继承案件的律师,问能不能把这套房子卖掉。律师觉得还是应该先和她的养子沟通一下,听听他的意见,毕竟他拥有这套房子的四分之一产权,如果双方能协商出售或者养子能给她一笔钱,这样也能很快解决问题,满足她的心愿。谁知,钱某还没听完律师的话,便粗暴打断,扬言养母真是老糊涂了,这可是养父留下的房子,将来养母去世,自己还要全部继承的。如养母缺钱,可以找他要,房子他不同意出售,而且他也没有那么多钱给养母。
无奈,养母只能请律师再次将养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委托司法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并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共有关系已不存在,如维持该房屋的共有状态也不利于自己的晚年生活,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同时按照被告享有的四分之一房产份额,补偿相应的折价款给被告。
经过审理,法庭认定涉争房屋为钱某及其养母共同析产继承所得,钱某占有四分之一份额,养母占有四分之三份额,涉案房屋经评估市场价值为420万元,目前该房屋由其养母占有使用。现原告主张已无共有的基础,要求全部享有该共有房产的权益并按份补偿被告。法庭认为,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考虑到涉争房屋是只有一个产权证明的房产,从房屋结构而言也是整体使用才能发挥房屋的作用,故对涉争房屋不宜作物理上和功能上的分割,如共有人要对房屋进行析产分割,只能由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取得房屋价格补偿。
鉴于原告占有该房屋的四分之三份额,并且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被告钱某占有份额较少,同时对该房屋也无居住的需求,故原告主张将被告享有的房屋份额归其所有,同时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告100万元,合法有据,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老母亲一人所有,原告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钱某一次性支付房屋折价款100万元。
法院判决后,老母亲忙委托律师帮忙到房产中介挂牌,很快找到了一个买家与其签订了房屋转让意向书,由买家帮忙预先垫付了100万元,支付给钱某,从而顺利履行了法院判决。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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