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5.28第22版,
动迁利益被侵吞怎么办?
孔先生外公外婆留下的房子十多年前拆迁了。舅舅朱某和其子女对孔先生隐瞒真相从而侵吞动迁利益,孔先生知情后通过诉讼最终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动迁补偿利益。
孔先生的外公外婆育有一子一女,两位老人在上海有一套私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产为外公祖上所遗留。外公外婆去世后,系争房屋一直由舅舅朱某一家人居住,房屋土地使用证一直登记在外公名下。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舅舅家的两位表兄分别结婚后陆续搬出系争房屋,而孔先生的父母也先后过世。2005年,孔先生经商去了日本,直到十年后才回到上海居住。
2016年1月,孔先生偶然听说,系争房屋早已拆迁,动迁安置补偿利益均被舅舅一家拿去了。经反复打听得知,2006年6月,系争房屋拆迁。拆迁时舅舅代表该户和动迁补偿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全部房屋拆迁安置利益近300万元,舅舅选择获得四套动迁安置房和30万余元安置款,并和动迁单位签订了具结书,具结书中承诺:本人代表该户领取所有的动迁安置利益,并保证动迁利益在所有权利人之间公平分配,否则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后30万余元动迁款被舅舅领取,所得四套动迁安置房分别登记在他两个儿子和其子女名下。2008年,舅舅过世,一年后舅妈也因病死亡。孔先生得知情况后找到两位表兄,但他们遮遮掩掩、闭口不谈拆迁补偿事宜,后干脆直接拒绝了孔先生的要求,认为其父母是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和被安置人,所有动迁利益都应归属于其父母,父母有权处理属于他们的财产,其二人作为子女获得动迁利益合法有据。
孔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孔先生有权基于法定继承获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且动迁补偿利益重新分割时应当按照动迁安置房的市场价格计算。首先,系争房屋为私房,私房征收补偿利益针对的是产权人,在产权人亡故的情况下,产权人的继承人有权基于继承获得产权人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当初房屋动迁时,孔先生的母亲已经去世,孔先生作为代为继承人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虽然当时朱某夫妻作为房屋实际居住人能够获得部分居住安置利益,但系争房屋为私房性质,动迁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当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朱某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孔先生的权益。两位表兄及其子女作为朱某的继承人获得全部动迁安置房屋产权显然于法无据。其次,当年300万元左右的动迁安置利益,因选择了房屋安置,十多年来房价涨幅惊人,四套动迁安置房市场价值目前已达1200万余元。如果按照当时的动迁房屋价格计算分配,对孔先生来讲显然有失公允。
后孔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本案先后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法院结合系争房屋的产权情况、征收补偿时房屋居住情况、动迁安置房的现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结论,酌定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人民币450万余元。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孔先生最终拿到了应得的房屋动迁利益。一场历经三年的诉讼,最终以原告的胜诉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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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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