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4.2第23版,
外甥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韩迎春
陈先生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外甥葛某户口登记在公房内且实际入住,因征收补偿款分割问题协商不成,葛某一气之下把舅舅陈先生告上了法院,没有想到官司却输了。
陈先生和陈女士是同胞兄妹。上世纪七十年代初,陈女士作为上海知青去了安徽,后在安徽和同为上海知青的葛先生结婚,1976年生有一子葛某。1988年4月,葛某按照知青子女回城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上海爷爷老葛承租的公房处。葛先生兄弟二人,弟弟葛二自葛某的户口迁入老葛的公房后,多次表达不满,为此发生矛盾和争吵,要求葛先生将葛某的户口从老葛的公房迁出。1992年3月,陈先生因居住困难,东拼西凑筹款2万元从别人手里购买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一个月后陈先生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之后陈女士找到哥哥陈先生,说明葛二因葛某的户口问题和自己一家闹矛盾,希望陈先生提供帮助把儿子葛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陈先生得知此情况后,二话不说,爽快地答应提供帮助,把葛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03年,陈先生一家购买商品房后即从系争房屋搬出。之后出于亲情考虑,陈先生把系争房屋无偿提供给陈女士一家三口居住。2009年,葛某在上海他处购买了商品房后,陈女士一家三口即从系争房屋搬出,之后系争房屋被陈先生出租,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0年3月,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28日,陈先生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05万余元。征收时该户只登记有葛某一人的户口。葛某找到舅舅陈先生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陈先生答应给葛某150万元,葛某认为自己是公房同住人,坚决要求均分征收补偿款。陈先生准备领取征收补偿款时才得知,系争房屋一半的征收补偿款已经被法院查封。原来葛某在协商不成后,一纸诉状把舅舅告上法院。
陈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款应该均归属于陈先生所有。虽然从形式上看,原告葛某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且实际在系争房屋曾居住一年以上,他处也未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似乎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系争房屋为陈先生购买的公房,葛某户口迁入及葛某的入住纯系他人提供帮助性质,葛某对系争房屋并无居住安置利益。上海高院关于动拆迁案件相关解答中明确规定,从市场上购买的公房被拆迁的拆迁补偿利益一般归属出资人。葛某户口的迁入系陈先生为解决其与他人的矛盾而提供的帮助,并不代表陈先生让渡给葛某房屋居住权,且葛某及其父母对系争房屋无任何贡献,和房屋来源没有任何关系。葛某确系知青子女,但当年葛某作为知青子女回沪时户口并未有从外地直接迁入系争房屋,葛某的户口基于知青子女回城政策从外地直接迁入其爷爷房屋处。之后葛某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属于陈先生提供帮助性质,并不具备政策性落户的性质。故葛某并不具备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无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后陈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最终法院判决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被告所有,案件以被告陈先生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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