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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配偶不忠,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21年03月29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41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3.26第23版在各种形式的感情破裂中,由于一方移情别恋,对另一方感情不忠,是较常见的形式。此情况可作为夫妻离婚的理由,但是否也可同时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 张女士与王


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3.26第23版


在各种形式的感情破裂中,由于一方移情别恋,对另一方感情不忠,是较常见的形式。此情况可作为夫妻离婚的理由,但是否也可同时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

 

张女士与王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谈朋友两年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小王。近几年,夫妻俩因生活琐事及王某与他人长期同居等原因导致夫妻矛盾。经过当地居委会、妇联等多次调解无效。今年初,张女士委托我们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王某当庭陈述,其与原告无任何和好迹象,为了弥补愧疚,自己多次表示离婚后愿意净身出户,把自己应得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留给原告和儿子。原告张女士主张,因被告婚内长期出轨,对夫妻感情不忠,要求给予自己精神损失赔偿金50万元。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子小王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至孩子18周岁,被告也表示同意;双方均表示对孩子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尊重儿子的意见,无需法院处理。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无各自婚前财产,也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原告认为,现有的两套房原系原、被告共同所有,被告为补偿原告和达到离婚目的,已同意净身出户,把所有财产都留给原告和儿子,应被视为被告按双方婚内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也不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被告表示认可。

 

另外,法庭还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案外人汤某自2015年开始便经常同居,甚至还对外声称夫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我方律师认为,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该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官在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原告的个人感情,显然在导致其与原告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主要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应给予支持。至于赔偿金额,法庭考虑到被告已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留给原告及儿子,视为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向原告作了倾斜,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该金额明显过高,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宋博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咨询电话:021-6143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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