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委托他人理财,到期无法收回本息,如何维权?

2017-12-06
2017年12月06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693 | 1人评论举报
摘要:近日客户顾先生愁容满面地来本所咨询,声称一年前把30万现金打入朋友李某某银行帐户,由李某某代为购买理财产品。当初李某某拚命游说自己可以代为理财,说他本人认识一家理财公司的经理,这家公司的信誉非常好,只要顾先生把钱交给他,

近日客户顾先生愁容满面地来本所咨询,声称一年前把30万现金打入朋友李某某银行帐户,由李某某代为购买理财产品。当初李某某拚命游说自己可以代为理财,说他本人认识一家理财公司的经理,这家公司的信誉非常好,只要顾先生把钱交给他,李某某保证顾先生只赚不赔,年利益8%,按月给顾先生结算利息,这可比把钱放在银行利息高多了。顾先生轻信了李某某的游说,很快把自己多年积蓄30万元转帐给了李某某,李某某还给顾先生出了个收条,随后每月也都能按月结算利息。可是到了2016年年底,李某某却不再象往常那样按月支付利息了,顾先生打电话过去,李某某支支吾吾,一会儿说自己在外地,一会又说放心吧,少不了你钱。过了春节,顾先生偶然打听到李某某说的那家理财公司已经倒闭了!这下可急坏了顾先生,想问问律师,看看有什么办法可以帮他拿回这30万吗?

我仔细地把李某某写给顾先生的这张收条看了两遍,收条上不但写明了收到了顾先生的30万元,还明确表示了委托理财的期间是一年,即201651日至2017430日,年化收益率8%,红利每月15日前汇入顾先生银行帐户,到期后归还本金30万元。

针对顾先生的情况,律师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解释: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顾先生委托他人理财,不论营亏,最终的结果都应由顾先生自己承担,除非顾先生能证明李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是顾先生的这事,跟一般的委托理财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第一,虽然说好了是委托理财,但受托人李先生并没有以委托人顾先生的名义开设理财帐户,而是把理财帐户开在李某某自己名下,并且,李先生承诺按月支付给顾先生固定的红利。第二,对于委托理财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比如可能利率达不到约定值,甚至有可能亏损的情况,都没有任何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倾向于认为,在顾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所谓委托理财关系,可以认定为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我们可以按照借款法律关系向李某某主张还款,并支付利息。顾先生听完我的分析,长舒了一口气,当即决定委托本所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李某某追讨借款。

律师提醒:

公民之间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如果受托人承诺不论营亏,均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红利的话,在法律上称之为保底条款,这种保底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话,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受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本案中,受托人李某某与顾先生签订了保底条款,必然在事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果予以了充分的考虑并决定承担,这一决定是建立在李某某对自身理财能力充分自信,且充分明白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思想认识基础上的。李某某在没有投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借委托方顾先生的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经营,并希望盈利,属于“借鸡生蛋”的行为,即如果李某某经营有方,很可能在没有投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借助于顾先生的投资,就可能获取高额回报。受托人李某某有享受高收益的权利,同时也应该承担高风险的相应义务,这是市场规则,并无对任何一方不公平,所以应当认定保底条款有效。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受托方追索本金并要求按约定支付利息。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1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韩迎春
韩迎春律师 入驻13 近期帮助过:4157 积分:18208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韩迎春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韩迎春律师电话(159019961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90199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