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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唯一房产动迁,女儿竟要分走三分之二

2019-07-09
2019年07月09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496 | 1人评论举报
摘要:赵先生找我的时候,伤心大过气愤。辛辛苦苦把女儿拉扯成人,如今父女却要对薄公堂。作为律师,见过许多过分的子女,但像赵先生女儿这样的,实不多见,老父唯一一套住房动迁,她要分走三分之二,这是想让父亲去睡马路吗?  今年78岁的


赵先生找我的时候,伤心大过气愤。辛辛苦苦把女儿拉扯成人,如今父女却要对薄公堂。作为律师,见过许多过分的子女,但像赵先生女儿这样的,实不多见,老父唯一一套住房动迁,她要分走三分之二,这是想让父亲去睡马路吗?

  今年78岁的赵先生早年购买了位于静安区的一间老公房。买房后的第二年,女儿要求把一家四口户口迁入,赵先生夫妇考虑到如遇动迁,户口多的话可能多获得安置补偿,多一笔钱没啥坏处,就同意女儿一家将户口全迁入自己的房屋。2017年底,政府对赵先生居住的地段进行旧城改造,赵先生共得各项补贴安置费用500余万元,但取款当天却被告知:这笔动迁款已被法院冻结了。老两口到法院一问,原来是女儿把他们告了,女儿说他们一家四口是赵先生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这动迁补偿款有三分之二应由他们一家享有。

  赵先生气坏了,这几年女儿对他们疏于照顾,且家里条件非常好,现在为了争动迁款,竟把自己告上法庭。500万元分走三分之二,在上海很难买到房子,想到自己晚年居然可能无家可归,始作俑者还是亲生女儿,赵先生心如死灰。为弄明白女儿一家到底有没有份,赵先生来到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找到我。听完他的描述,我告诉他,请他放心,这起官司一定会赢。

  首先,赵先生夫妇从公开市场上购得的使用权房(即公房),在性质上相当于私房,原则上动迁利益应归赵先生夫妇所有。其次,赵先生女儿一家户口虽然迁入,但并没有在该房实际居住,属于空挂户口的情况,且女儿本人已在夫家享受过动迁安置,不应当再享受本次动迁安置利益。再次,根据动迁安置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本次拆迁补偿标准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大小来进行的,并没有考虑户口因素,即通常所称的数砖头,不数人头。女儿也不符合居住困难的情况,故她是不应该享有安置利益的。

  在法庭上,女儿一再强调,买房是自己出了钱的,并且在买房的最初一年也实际居住过,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我对此一一进行了驳斥。后经过法庭查明,女儿本人也确实在夫家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一周后,法院下发判决书,判决女儿一方全部败诉。不久前,赵先生已顺利领取了动迁款买房安度晚年。(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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