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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通过诉讼,她在婚内房产加上了名字

2026-07-14
2026年07月14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4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刘女士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套房产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王某和刘女士夫妻感情不睦,为防王某在房产上动心思,刘女士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向法院起诉,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刘女士和王某于1992年结为夫妻,当

刘女士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套房产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王某和刘女士夫妻感情不睦,为防王某在房产上动心思,刘女士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向法院起诉,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

刘女士和王某于1992年结为夫妻,当时二人均系再婚。刘女士和前夫生有一子,王某和前妻生有一女。刘女士和王某婚后感情尚可,未再生育。二人收入尚可,因考虑到双方都有自己的孩子,故二人在钱款管理上基本各自独立。二人居住的房屋原为公房,该公房系1989年王某单位所分配,再婚后,刘女士的户口迁入该房屋内。1996年该房屋被购买成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购买产权花费的1.2万元由刘女士和王某各出资一半。2008年2月,王某和刘女士签署了一份书面的“协议书”,内容有:二人的收入由二人各自管理和保存,生活费中的伙食费(购买食材)由刘女士负担,水电煤费用、其他生活用品的购买和维修费用由王某承担。家庭重大开支由二人协商决定。

2018年以后,二人感情出现裂痕。王某外出旅游也不告知刘女士,二人为此争吵。刘女士多次发现王某深夜同异性电话聊天,王某还常夜不归宿。刘女士怀疑王某有婚外情,但苦于未抓到王某的任何把柄,刘女士为此十分苦恼和迷茫。2023年以来,王某多次向刘女士提出售卖系争房屋,再置换一套小房子用来居住,置换房屋可获200多万元闲置资金,以用来养老。刘女士起初认可卖房置换房屋方案,但在听说王某的女儿曾向王某要钱,王某欲用卖房款资助其女儿后,便坚决反对王某卖房。后王某多次提起用系争房屋抵押贷款,刘女士亦强烈反对。刘女士向王某提出在系争房屋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也遭王某拒绝,王某认为系争房屋是其个人财产。

刘女士感到仅凭自己的力量无法对抗王某,便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认为其所顾虑的王某单方处理房产的问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个人特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除外。系争房屋虽为王某婚前单位所分配,但刘女士婚后即迁入,且在系争房屋一直居住,刘女士显然是公房同住人。购买产权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产权虽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但确系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虽然二人签有书面协议书,但书面协议仅是对钱款管理的约定,对婚后财产的性质和归属并没有具体约定。该协议并非婚内财产归属的婚内财产协议,不能否认系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为防止王某卖房,防止其转移财产,刘女士可考虑通过诉讼在系争房屋加上自己的名字。

后刘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把王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系争房屋为二人共同共有,要求王某协助其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被告王某提出夫妻财产书面约定抗辩,提出不同意原告诉请,但法庭仍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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