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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转载)迟暮盼赡养 法理暖亲情

2026-07-07
2026年07月07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5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迟暮盼赡养法理暖亲情“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本分,更是绕不开的法律义务。可当昔日的暖心亲情,因赡养分工起了隔阂,甚至不惜闹上法庭,年近九旬老人该如何安度晚年?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金山湖法庭审理的这起赡养费纠


迟暮盼赡养法理暖亲情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本分,更是绕不开的法律义务。可当昔日的暖心亲情,因赡养分工起了隔阂,甚至不惜闹上法庭,年近九旬老人该如何安度晚年?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金山湖法庭审理的这起赡养费纠纷案,用一纸调解书厘清赡养责任、修复亲情裂痕,为老人撑起晚年“保护伞”,也让大家看清——赡养父母,从无“豁免”。

 

  年近九旬的许某,与老伴育有江甲、江乙、江丙三名子女,一家人原本和睦相处。2009年,经许某与老伴同意,三名子女达成赡养协议,约定江甲、江乙负责赡养父亲,江丙负责赡养母亲许某。

 

  可协议签订后不久,许某的老伴不幸离世,原本的分工赡养失去了基础。许某独自生活,随着年岁渐长,不仅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更无任何经济来源,日常饮食起居全靠江丙一人照料,生活压力巨大。

 

  当江丙希望兄长江甲、江乙共同承担赡养责任时,二人却以当年的赡养协议有明确分工为由,断然拒绝履行对母亲许某的赡养义务。多次沟通无果后,无奈的许某只得一纸诉状将江甲、江乙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赡养费,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承办法官在接手案件后,深知这起赡养费纠纷不仅关乎老人的晚年生计,更牵扯着血脉亲情,简单判决虽能定分止争,却难免加剧亲情裂缝。因此,法官决定以调解为切入点,尽力修复这份家庭亲情。

 

  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江甲、江乙详细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赡养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重点明确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明确指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即便子女间有赡养分工协议,也不能完全免除任一子女的赡养责任,更何况原协议的家庭基础早已因许某老伴的离世发生根本变化。

 

  释法明理的同时,法官也耐心倾听了江甲、江乙的想法,积极疏导双方的对立情绪,让二人体会到年近九旬、无依无靠的母亲此刻的无助与期盼。一边是明确无误的法律规定,一边是血浓于水的母子亲情,在法官的劝解和引导下,江甲、江乙逐渐认识到自身错误,不再执意推诿。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甲、江乙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每月各向许某支付生活费200元;许某今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江甲、江乙平均分摊。至此,这起赡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母子间的亲情也迎来了修复的契机。

 

  法官说法: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父母养育子女,倾尽半生心血;子女赡养父母,本是天经地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容不得任何推诿和逃避。

 

  本案中,江甲、江乙以多年前的赡养分工协议为由,拒绝赡养母亲许某,既违背了亲情伦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赡养协议可以约定赡养的方式和分工,但绝不能成为子女免除赡养义务的“挡箭牌”,尤其是当协议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子女更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求,共同承担赡养责任。

 

  法官借此案例提醒,“孝老爱亲”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扶持、友善相处,子女更应牢记养育之恩,主动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要在经济上给予供养,更要在精神上给予慰藉。面对赡养问题,家庭成员应相互体谅、共同承担,切勿因一己之私推诿逃避,否则既伤亲情,更违法律,唯有主动担当、尽心尽孝,才能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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