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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原创)继子不义弃老人,继父诉讼来维权

2026-07-07
2026年07月07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2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继子不义弃老人,继父诉讼来维权秦先生和继子胡某共有一套产权房,因继子背信弃义,对晚年的秦先生不尽赡养义务,91岁的秦先生最终通过诉讼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财产。 1994年3月,秦先生丧偶,膝下亦无子女。1996年2


继子不义弃老人,继父诉讼来维权

秦先生和继子胡某共有一套产权房,因继子背信弃义,对晚年的秦先生不尽赡养义务,91岁的秦先生最终通过诉讼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财产。

 

19943月,秦先生丧偶,膝下亦无子女。19962月,61岁的秦先生和58岁的赵女士再婚。赵女士和前夫育有一子胡某,秦先生和赵女士再婚时,胡某已成年。胡某和秦先生、赵女士共同生活,关系相处非常融洽。秦先生考虑自己膝下无子女,将来要依赖胡某给自己养老,因此对胡某分外照顾和关心。20054月,赵女士因病医治无效死亡。20063月,秦先生出售了自己的一套婚前房屋,准备用所得的100万元售房款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前,胡某找到秦先生,对秦先生说尽好话,大致意思是说,自己会赡养秦先生终老,保证对秦先生尽孝,但希望秦先生能在购买的房子上加自己的名字,并表示愿拿出5万元用来支付购房款。秦先生出于保护意识,还是提出了自己的想法。经协商,父子二人签了一份“购房协议书”,内容有:“秦先生出资95万元,胡某出资5万元,用于购买上海市某某地房屋一套,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房屋的实际产权以双方的出资额确定,二人各自的产权份额按照双方购房的出资额最终确定,……双方均认可该房屋是各自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协议签好后,秦先生和售房者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交付后,产权过户至秦先生和胡某二人名下,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对于这套房产的归属,秦先生的本意是在他百年之后把房屋留给继子。为恐自己发生意外,秦先生甚至还自书遗嘱一份交给了继子。然而2015年之后,胡某因交友不慎,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把秦先生多年积蓄挥霍一空。之后,因经济拮据,胡某对秦先生的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直至发展到对秦先生不管不问。秦先生大病期间都要求助邻居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帮忙。为此,年迈的秦先生一筹莫展。

 

秦先生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认为鉴于秦先生和胡某的关系,以及胡某目前的做法,秦先生想靠胡某养老已不可能。秦先生急需要做的是要在经济上和胡某做好切割,划清界限。关于二人共有的房产,虽然登记为秦先生和胡某共同共有,但两人之前有书面约定,民法领域适用意思自治,约定优先原则。共有人有权自由约定共有的方式和份额的划分,合法书面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二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家庭购房协议的约定完全是有效的,该协议应当得到遵守。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共同共有仅为对外公示,对内共有人之间以真实的合意为准。针对目前的情况,秦先生应尽快启动确权之诉,然后再启动房产析产分割诉讼,在经济上同胡某彻底分开,才能最终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

 

后秦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要求按照购房出资确定涉案房屋的产权比例。确权之诉胜诉,秦先生通过诉讼拿到了95%的产权。后通过析产诉讼,秦先生通过支付胡某房屋部分折价款,拿到了全部的房产份额,一下就解决了自己晚年的养老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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