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转载)离婚协议签了又反悔,抚养权变更为何被驳回?
2026-07-14
2026年07月14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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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初是我签的字,现在孩子大了,我想把他接回身边,为什么不行?”法庭上,原告张女士的声音带着委屈和不解。半年之内,离婚协议签了,补充协议也签了,孩子已经跟着爷爷奶奶在外地安顿下来、上了学,可张女士越想越后悔,一纸诉状诉至
“当初是我签的字,现在孩子大了,我想把他接回身边,为什么不行?”法庭上,原告张女士的声音带着委屈和不解。半年之内,离婚协议签了,补充协议也签了,孩子已经跟着爷爷奶奶在外地安顿下来、上了学,可张女士越想越后悔,一纸诉状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变更儿子小王的抚养权。
这起看似普通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背后却涉及许多离异家庭都可能遇到的困惑:离婚时约定好的抚养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有多大分量?“隔代抚养”能不能作为有利因素?让我们走进这个案子,看看法院是如何考量的。
基本案情
张女士和王先生于2015年在库尔勒市民政局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王。2025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小王随父亲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同年11月,两人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小王的抚养权归王先生,张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只享有探视权。
离婚后,王先生因工作繁忙,将儿子送回四川老家由爷爷奶奶照看。小王很快在当地入学,成绩不错,生活渐渐稳定下来。
然而,仅仅几个月后,张女士便反悔了。她认为,前夫把孩子带至其经营的培训学校办公场所共同生活,缺少正常家居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而且孩子以前也常跟自己住,自己更了解孩子的习惯,加之孩子已满8周岁,应尊重其选择意愿。于是张女士起诉到法院,主张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前夫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面对前妻的起诉,王先生辩称,自己身体健康、收入稳定,经营培训学校和美发店,经济条件优越;离婚后孩子的全部费用均由自己承担,前妻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孩子也多次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爸爸生活。
王先生还强调,两次签协议张女士都自愿放弃抚养权,如今仅过数月即反悔,过于随意,且缺乏事实依据。目前孩子已在老家随爷爷奶奶生活并已入学,能给孩子稳定的生活和关爱,改变现有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
双方各执一词,这桩抚养权之争究竟该如何定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5年8月和11月两次达成书面约定,均明确小王由父亲王先生抚养。两份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清晰、形式完备。离婚后,小王已随爷爷奶奶在四川生活并顺利入学,形成了稳定的学习和生活圈子。
张女士在庭审中自述,其刚更换工作,月收入约3000元,租房居住,月租金1300元,可支配收入有限。王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不动产证、学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孩子的爷爷奶奶有固定住所,孩子就读学校正规,生活安稳。
因小王已满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为准确判断孩子的真实想法,避免父母在场可能造成的心理干扰,法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在单独的环境下询问了小王。小王清楚地回答:“我想跟爸爸一起生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王先生不存在上述情形,张女士亦未举证证明变更的必要性,故对离婚协议的约定应予以尊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
本案中,小王已随祖父母在四川生活并就学,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爷爷奶奶的帮助性抚养,在不改变孩子既有生活状态的前提下,能够给予孩子生活便利和亲情温暖,属于王先生履行抚养义务的有利条件。而原告张女士月收入3000元,租房居住且需负担1300元房租,可支配收入有限,抚养条件相比协议签订时并未改善,短期内难以为孩子提供同等稳定的物质保障。
关于孩子的意愿。虽然法律规定要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但“尊重”不等于“绝对听从”。孩子的意愿须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稳定性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小王明确表示愿随父生活,而父亲的抚养条件亦能满足其健康成长的需要,法院遂尊重了这一意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