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人民法院报
多年尽心照顾老人保姆获百万遗赠
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有效,支持其依法继承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去世前立遗嘱的情形越来越多,而遗嘱的存在形态又较多,各类遗嘱的形式要件各不相同,未得到遗产的继承人往往会通过寻找遗嘱中形式要件的瑕疵,达到推翻遗嘱的目的。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标的额百万元的遗赠纠纷案。
2018年6月1日,崔某立自书遗嘱一份,声明在其去世后自己名下的所有存款全部归多年照顾自己的保姆江某所有。后崔某将该遗嘱交给江某保管。2024年2月20日,80岁的崔某因病去世。江某于2024年3月30日向法院起诉崔某独生子小崔,要求依法继承崔某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早年丧偶,唯一的独生子,也即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小崔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崔某生病、住院、日常外出等多年来都是江某尽心操持,其中医院病历上家属签名处均系江某的签字。直至崔某去世,小崔才从外地赶回来。崔某的自书遗嘱系其本人书写并签字捺印,处分的系其个人合法财产,法院依法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小崔虽然不满江某且称其不知道遗嘱一事,但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遗嘱真实性的证据,故法院支持了江某的诉请。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崔到庭后称,江某不是法定继承人,无继承权,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小崔全部继承。江某称,小崔多年来不赡养照顾崔某,崔某长时间生病,小崔竟不知情。双方矛盾较深,互不相让,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均未成功。
小崔不认可江某的受遗赠人身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继承方式的先后顺序上,可以看出首先是遗嘱或遗赠,最后为法定继承。本案原告江某提供了遗嘱,在遗嘱有效的情形下,优先于法定继承,故小崔无权继承崔某的银行存款。
另外需注意的是,接受遗赠的时间效力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上述案例中,遗赠人崔某以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去世后的银行存款遗赠给江某,江某虽知道该遗赠的存在,但因崔某尚在世,该遗赠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江某在崔某去世后,六十日内向法院起诉,以其实际行动表示接受遗赠,未过除斥期间,应视为接受遗赠。
小崔在自己父亲晚年的时光里,长年与其分隔两地,来往较少,对父亲的日常生活、精神状态、住院情况均不了解,更不清楚父亲已立遗嘱,但其对遗嘱的不知情并不能否定遗嘱的存在及效力。老人的晚年生活更需要额外的关心和精神抚慰,作为子女应该多关心、照顾、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愿,让亲情不缺位。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