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8.23第15版
他凭遗嘱获得了房屋动迁款
黄先生的父亲老黄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征收期间老黄亡故,因协商分割房屋动迁利益不成,黄先生通过诉讼最终拿到了房屋动迁款。
1961年,老黄和叶女士在沪结婚,后生下黄先生。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黄先生大学毕业分配到杭州工作,后在杭娶妻生子。1986年3月,老黄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受配人为老黄夫妇。1989年叶女士去世。1995年老黄再婚,妻子杨女士和其前夫有一子汤某。1996年4月,杨女士将其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入住。2001年,在杨女士的死缠硬磨下,老黄将汤某户口从本市他处迁入系争房屋。2015年后,老黄和杨女士因钱财管理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18年4月,老黄曾起诉离婚,后因杨女士不同意,法院判决驳回了老黄的离婚诉讼请求。
2021年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5日,房屋所在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5月26日,老黄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856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老黄、杨女士和汤某三人户口。房屋腾空交房后,老黄和杨女士各自租房住,其间杨女士多次找到老黄,希望与老黄缓和夫妻关系,并希望老黄签个书面协议,把三分之二的房屋动迁款给她和汤某,遭老黄坚决拒绝。2021年9月12日,老黄将自书遗嘱交给了儿子黄先生,遗嘱中有“……我百年后,我名下获得的房屋动迁款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我的部分均由我的儿子黄先生一人继承,我妻杨女士和继子汤某不得提出任何异议……”。2021年10月3日,老黄突发心肌梗塞致死亡,此时距离发放动迁款仅三天时间。黄先生在办理了父亲的丧葬事宜后,和杨女士母子协商房屋动迁款事宜,竟遭断然拒绝。杨女士和汤某认为,系争房屋为公房,他们户口在册,均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老黄充其量只能获得三分之一份额,老黄针对公房所写的遗嘱是无效的,由此认为黄先生无权获得房屋动迁款。
黄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一半应归属黄先生所有。首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属于老黄和杨女士二人所有。虽然老黄已去世,但老黄是在房屋征收公告下达以后才去世的,按照政策规定的时间节点,老黄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汤某虽户口在册,但其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其次,老黄去世后,其应当获得的动迁利益构成其遗产,在其留有自书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应当优先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因此黄先生基于遗嘱有权获得该遗产。
后黄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黄先生作为原告把杨女士和汤某告上法院,要求获得二分之一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属于老黄和杨女士所有,老黄亡故后其应得利益构成遗产,原告有权基于老黄的遗嘱获得该遗产,法院最终判决动迁利益的二分之一归原告黄先生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