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8.16第15版
女方获得一半房产份额后悔婚,怎么办?
小芳通过恋爱成了一套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结果一场诉讼,她已到手的房产份额“物归原主”。
小陈是老陈夫妇的独生子。三十几岁的小陈自小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症,智商明显低于同龄人。好在老陈夫妇家底丰厚,大半生积攒下的家业足以保证儿子一生衣食无忧。为让儿子成家,老陈夫妇操碎了心。2016年5月,邻居给小陈介绍了小芳,见面之后,小陈非常满意,小芳也表示出了想和小陈处下去的意愿。老陈夫妇于是一面言传身教指导儿子如何和小芳谈话接触,同时隔三岔五就约上小芳和儿子一起逛街、吃饭。老陈夫妇待小芳像亲生女儿一样,处处为小芳着想,让小芳感到十分温暖的同时,对老陈夫妇心存感激。之后小芳来陈家的频率明显增高,还不时留下过夜,老陈夫妇认为小芳已经完全默认了这门亲事。
老陈夫妇为彻底留住小芳的心,提出将他们老两口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小陈、小芳名下。这个提议让小芳欣喜不已,连称会和小陈过一辈子。就这样,老陈夫妇通过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形式把房屋产权登记在小陈、小芳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两年过去了,小芳却一直没有和小陈办理结婚登记。在老陈夫妇多次含蓄的催促之后,小芳一反常态,明确提出只愿意和小陈生活在一起,不愿和小陈领结婚证。这个态度完全出乎老陈夫妇的意料。经多次沟通,小芳执意不愿领结婚证。老陈夫妇为此和小芳大吵一顿,小芳就此一去不复返。转眼五年过去了,小芳依然没有消息。儿子没有结成婚,还搭进去半套房子,老陈夫妇为此愤怒又无奈。
老两口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老陈夫妇虽以房屋买卖形式将房产登记在小陈和小芳二人名下,但实为房产赠与行为,该赠与为附条件的赠与,既然条件不成立,老陈夫妇可以通过起诉撤销对小芳房产份额的赠与。因为老陈夫妇是为了促成儿子与小芳确定恋爱关系并最终结婚,才将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进行转让。这种以婚前给付财产来缔结婚姻的行为,违背我国婚姻法以感情为基础的自由恋爱原则,男女双方在准备结婚时所做出的赠与财物等行为一般来讲都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是基于双方能够共同组建家庭,如果双方分手,未能结婚,那么赠与条件无法成就。老陈夫妇在将房屋份额赠与小芳时,肯定以为小芳一定会和自己的儿子结婚,否则他们是不会将房产赠与一个与自己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的人的,该赠与明显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然条件无法成就,该赠与可以予以撤销。从民法的公平原则讲,小芳和小陈恋爱无果,小芳并非陈家的亲属,其没有付出任何对价,凭空获得一半房产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
后老陈夫妇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他俩作为原告要求撤销涉案房产的赠与,要求将房屋归还给他们。法庭庭审中,虽然被告小芳以种种理由提出抗辩,但法庭在调解过程中一再向她释明其存在的法律风险。最终在法庭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老陈夫妇补贴给小芳二万元,小芳将其房产份额归还给老陈夫妇,案件以调解而结束。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