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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不在公房内居住也能享征收补偿利益

2023-03-14
2023年03月14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39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0.7.3第23版   不在公房内居住也能享征收补偿利益周先生的爷爷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周先生的户口登记在该公房内。虽然周先生从来没有在此居住过,但是通过一场官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0.7.323


 

 

 

不在公房内居住也能享征收补偿利益

周先生的爷爷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周先生的户口登记在该公房内。虽然周先生从来没有在此居住过,但是通过一场官司,周先生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公房同住人,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征收补偿利益。

 

周先生的爷爷老周育有二子,即周大和周二,周大系周先生的父亲。上世纪六十年代,周大作为上海知青去了新疆。老周在上海某城区拥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原为老周。七十年代初,周二结婚成家,因住房条件困难,婚后和父母同住在系争房屋内。19954月,周二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岳父的公房处。19961月,其岳父的公房被拆迁,周二夫妻及女儿小周作为户口在册人员享受了拆迁安置,分得了一套83平方米的公房,2000年将分得的公房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周二一家三人名下。2005年,周二一家三口的户口又从他处迁入系争房屋。

 

周先生1977年出生在新疆。19911月,周先生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从新疆迁入系争房屋内,同时周先生来上海读中学。当时系争房屋内已经有老周夫妻和周二一家三口居住,因居住条件十分困难,所以老周就在系争房屋的隔壁给周先生租了一间小房居住。老周夫妻于1996年先后去世。之后周先生欲搬至系争房屋居住,遭到周二夫妻的拒绝。1997年以后,系争房屋一直被周二控制出租,直至房屋被征收。

 

20195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上海旧城改造范围。同年62日,系争房屋所在的物业公司指定周二为系争房屋的新承租人。628日,周二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380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有周二一家三口和周先生共四人户籍登记在册。周二认为周先生从来没有居住过系争房屋,无权参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周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应当属于周先生所有。首先,系争房屋是公房,周先生应当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周先生户籍登记在册,虽然其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但究其原因是因为房屋居住困难,导致无法居住。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公房动迁利益分割的相关意见,该种情况并不影响其公房同住人资格的认定;加之周先生的户籍迁入是基于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该政策性回沪落户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其本人不居住也很难排除其公房同住人身份。其次,周二配偶和女儿小周因上海他处已经享受过动迁利益,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应当认定为“他处有房”,故在本次征收补偿中不能重复享受,应当被排除公房同住人地位,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虽然征收补偿前,物业公司指定周二为房屋承租人不合理,但在无法推翻周二承租人身份的情况下,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由周二和周先生二人均分。

 

后周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最终判决全部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归属于原告周先生所有。本案以原告周先生的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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