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来源《青年报》2013年10月25日07版
老翁房产赠继女老无所依求助法院收回
八旬老翁第三次结婚后将唯一住房赠与继女,三年后与妻子离婚面临老无所依的困境,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虹口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父状告继女,要求收回所赠与房产的案件,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二审法院亦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6年,年近八旬的俞老伯与他的第二任妻子协议离婚,需补偿前妻数万元,俞老伯无力支付该补偿款,又因其无儿无女,无处求助,甚是发愁。同住一个小区的老邻居沈阿姨知道此事后,非常同情俞老伯,与其女儿小张商量能否帮俞老伯一把。小张出于同情慷慨解囊,借钱给俞老伯解决了与前妻的纠纷。事后,俞老伯非常感激沈阿姨母女的雪中送炭,也渐渐地与沈阿姨越聊越投机,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位老人决定生活在一起,互相照应。老人的决定,得到了女儿小张的支持,婚后生活一度非常幸福,夫妻俩居住在俞老伯名下的房屋,小张也对两位老人照顾有加。2008年,俞老伯为了表示对继女小张的感激,签署了一份《家庭协议书》,将其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小张,协议还约定俞老伯的生老病死及身后事都由小张来负责。其后,俞老伯将房子过户到了小张的名下。
然而,幸福的日子没过多久,两位老人就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矛盾并日渐激烈。2011年,俞老伯起诉与沈阿姨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考虑到两位老人的实际情况,并判决俞老伯居住于已赠给小张的房屋内,沈阿姨迁出该房,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但事实上,判决后该房仍由沈阿姨和小张居住、使用,俞老伯住不进该房,只能长期滞留在医院。居无定所、无人养老,俞老伯陷于孤独无助的窘境。2012年,俞老伯向法院起诉,以小张不再履行协议书上对俞老伯的义务为由,要求撤销《家庭协议书》,收回对所赠房屋的产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协议书》实质是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需要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承担一定义务。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的义务包括经济给予、生活照顾及精神慰藉等多方面。作为受赠人,小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两位老人离婚后仍对原告积极、全面地尽到协议书所载义务。且小张是沈阿姨的女儿,老人离婚后在身份关系层面上小张亦无需再对俞老伯尽生养死葬义务。故俞老伯签署协议书时基于的和谐家庭关系已不复存在,俞老伯赠与小张房屋的目的已不能实现。俞老伯表示不要小张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合法合情合理,法院予以了支持。法院考虑到小张几年来对俞老伯和房屋的付出,酌情判决俞老伯补偿小张5万元。几经波折,赠与出去的房屋终于返还给俞老伯,俞老伯有了可以颐养天年的居所。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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