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7.22第15版
被舅舅认定非房屋同住人却获补偿
曹先生住的房屋征收了,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曹先生的舅舅谭某把曹先生告上法院,谭某本以为曹先生不是房屋同住人,但法院判决结果认定曹先生有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谭某和谭女士为同胞兄妹。谭某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谭父,谭某和谭女士均在此出生长大。谭某在1982年和李女士结婚,李女士婚前在上海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福利,李女士婚后户口从上海他处迁入系争房屋。谭女士于1983年和曹某结婚,次年生下曹先生,曹先生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1985年3月,曹某在其工作单位分得一套使用面积为19.2平方米的福利公房,房屋调配单上登记的房屋受配人为曹某和谭女士,分房时谭女士和曹某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1991年6月,曹先生户口从系争房屋迁至曹某夫妇的福利房屋。谭女士在1995年和曹某协议离婚,时年10岁的曹先生由谭女士抚养。谭女士离婚后带着曹先生回到系争房屋居住,二人户口随之迁回系争房屋。2007年谭女士因病去世。1998年谭某夫妇在上海他处购买商品房后从系争房屋搬出。谭某父母去世后,系争房屋承租人一直未变更。2018年曹先生在上海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搬出系争房屋,之后系争房屋被谭某出租,直到房屋征收。
2020年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房屋登记有曹先生和谭某夫妇共3人户口,同年5月16日,谭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642万余元,但谭某不愿和曹先生分享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谭某认为,福利分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当年曹某和谭女士的福利房屋使用面积为19.2平方米,按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上海福利分房人均4平方米的住房解困标准,曹先生作为曹某夫妇的子女当然应被纳入福利分房人员之列。谭某认为曹先生幼年时已随其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其户口再迁回系争房屋时已不再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当然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也无权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因无法单独领取征收补偿款项,谭某夫妇把曹先生告上法院。
曹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认为曹先生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在曹先生和谭某之间分配。首先,曹先生不应被认定为享受过福利分房。当年福利分房虽考虑家庭人口因素,人均4平方米确已达当时住房解困标准,但衡量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要以住房调配单载明的人员名单为标准,曹先生不在受配人名单之列,且配房时其户口未迁入该房屋,当然不能以推断猜测来断定他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其次,曹先生当年因为其父母婚变,户口迁回系争房屋随母居住生活,且其户口迁入后长期在系争房屋居住,当然符合同住人认定的居住要求。其次,李女士因在上海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福利,应排除房屋同住人身份。
后曹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在曹先生和谭某之间均等分配。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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