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7.15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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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签约代表未必能得补偿利益
芮先生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芮某把芮先生告上法院。判决结果显示,虽然芮某是征收协议的签约代表,但最终没分到任何利益。
芮先生和芮某为同胞兄弟关系。芮先生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承租人为芮父,芮先生和芮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1年,芮某和唐女士结婚,生有一子小芮,唐女士婚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小芮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1982年,芮先生和李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女小李。李女士婚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小李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1983年12月,芮父单位分配了一间使用面积为18.2平方米的公房。经家庭协商,该房配给了芮某,住房调配单上登记为芮某一家三口,配房后芮某一家将户口迁入其新配房屋内。1992年,芮某工作单位将芮某家庭所配的公房收回,重新为其一家三口套配了两室一厅公房。2003年,芮某家庭增配的公房被征收,芮某一家分得了两套产权房。2004年,芮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上世纪90年代初,芮先生下海经商。1992年,芮先生在上海他处购买了商品房后搬出系争房屋,李女士和小李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购买的商品房内,芮先生的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后芮先生又在上海他处购买了多套商品房。2006年前后,芮先生父母去世,系争房屋被芮某对外出租,芮先生多次要求将自己妻女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均遭芮某拒绝。2010年,闻听系争房屋可能要被征收的消息后,芮某夫妇赶走租客入住系争房屋,一直住到房屋被征收。
2021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前系争房屋登记有芮某一家三口和芮先生共四人的户口,在协商确定签约代表时,因芮某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为有利于配合该户搬迁,征收工作人员反复做芮先生工作,芮先生只好签字同意芮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同年5月8日,芮某代表该户和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06万余元。协商分配时,芮某坚持要获得四分之三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且不让步。协议生效后,因家庭内部就款项分配无法达成一致,作为签约代表的芮某无法领取款项,芮某一家把芮先生告上法院。
芮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芮某一家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被告芮先生一人所有。首先,芮某虽为签约代表,但芮某和其妻女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芮某一家三口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其所分房屋达到了当年住房解困标准,不符合同住人“他处无房”的硬性条件要求。芮某夫妇虽在系争房屋长期实际居住,并不能改变其享受公房福利的事实。其次,芮先生为房屋同住人。芮先生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户口从没迁出过,没有享受过公房福利,其在上海他处购买的房产并不属于公房福利,征收前多年不居住的事实并不影响其房屋同住人地位。
后芮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为三原告无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属被告芮先生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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