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0.9.18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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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遗嘱还是家庭协议?
遗嘱与家庭成员协议在法律上的作用有区别吗?答案是肯定的,无论两者有多相似,但只要存在关键要素上的差别,所牵涉到的案件结果就会完全不同。最近,我就遇到了一个这样的案例。
这位当事人孙先生原来是去楼下公证处做遗嘱继承公证的客户,由于遗嘱不太规范,被告知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来继承,便临时路过上来咨询一下。我简单看了一下当事人带来的遗嘱,其实就是一份父母亲的临终后事交代遗书,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与法律上规范的遗嘱相差甚远。这是一封署名写给子女的后事安排,信中简单谈了一下自己做出这样安排的理由和想法,然后明确表示将父母亲仅有的一套自有房屋留给小儿子孙先生,因为孙先生家境条件比较差,这几年父母一直都是和他一家居住,对父母亲也照顾不少。由于父母亲识字不多,就由孙先生通过电脑打印出来,再拿给父母亲分别签了名字,捺了手印,署了日期。然后,父亲又召集其他三位子女,就此做了交代说明,其他三个子女当场表示理解同意,并署名签日期。
前几年,父母亲先后去世,父母亲留下的这套房子就由孙先生一家继续居住。前一段时间,孙先生的孩子入学,为了学区房的事情,需要将房子的产证变成他的名字。咨询交易中心后,被告知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起先去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但是,他的哥哥、姐姐就不同意了,还说已经咨询过律师,说这个遗嘱是打印的,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是无效的,父母的房子应该由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均分。
于是,孙先生亲自来公证处当面咨询,被告知必须让其他三个兄姐到场签字才行。在陈述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之中,我能看出孙先生很沮丧,没想到父母在世时,兄姐弟之间看起来和和睦睦,老人才走几年,当时在场没有异议的兄姐都矢口否认,早知道这样,当时就应该带着父母亲到公证处做好公证遗嘱,或者请律师作见证,就不会出现现在的问题。
我再次仔细查看这份孙先生的父母临终遗信,发现这和平常常见的类似遗嘱最显著的不同,在于多了其他兄姐的签名同意。这个不同让我顿时觉得案件有了转机,如果按照遗嘱的思路去考虑,的确对孙先生不利,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但是,既然是父母亲对去世以后名下房产的安排,同时所有的子女又当场签名表示同意,那么这本质上就是一份家庭内部关于父母亲去世之后遗留遗产的内部成员之间的安排,相当于是一个家庭内部协议,在不存在无效情形的情况下,这份协议内容就应该对各方具有约束力。这种情况下,公证肯定不能解决问题。但孙先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孙先生听完我的分析,感觉忽然有了希望,于是委托我来代理该案。后续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判决理由,与我接待时的判断完全一致,孙先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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