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7.8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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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隐瞒婚史,征收补偿一无所获
韩迎春
姚女士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姚某的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因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姚某把姚女士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判决结果姚某一无所获。
姚女士和姚某为同胞姐妹,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姚女士姐妹均在此出生长大。1973年姚女士和赵先生结婚,婚后住在老公房内。1981年老公房拆迁,姚女士父母和姚女士夫妇均为被安置人,四人分得了一套两居室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登记为姚女士父亲。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姚女士的父母相继去世。1991年5月,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姚女士。1969年姚某去了河南工作,户口从上海的老公房迁出后落户河南洛阳,后姚某在洛阳和上海人王某结婚。1992年2月,姚某和王某的户口从洛阳迁入上海王某父母的公房内。1993年4月,王某不幸亡故。后姚某和王某的父母发生矛盾,在姚女士夫妇的帮助下,姚某的户口于1994年5月迁入系争房屋。1994年8月,姚某和黄某结婚后搬入黄家居住。1998年因分割父母留下的存款问题,姚某和姚女士发生矛盾,从此不再往来。姚女士只是听说黄某于2002年前后去世了,对姚某的生活状况一概不知。
2021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21日,姚女士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82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姚女士夫妇和姚某共三个人的户口。多年未有联系的姚某闻听消息赶来要分一杯羹。姚女士夫妇考虑亲情愿拿出80万元给姚某,但姚某认为自己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是政策性回沪落户,且自己目前是无房户,坚持要分得三分之一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协商无果,姚某一纸诉状把姚女士夫妇告上了法院。
姚女士夫妇找到我们咨询。我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姚某虽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但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首先,姚某户口自迁入系争房屋后没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缺乏公房同住人认定的实际居住条件。其次,姚某户口政策性回沪时并非从外地直接迁入系争房屋,不享有支内人员的优惠政策待遇。姚某户口是从外地迁入上海他处房屋,其对系争房屋不享有政策性优惠待遇。其迁入系争房屋纯属姚女士帮助性质,姚某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姚女士夫妇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姚某提供了证人证言,以证明其在2002年9月至2008年10月期间住在系争房屋。我方在多方了解姚某情况后,偶然得知,姚某在其第二任丈夫黄某去世后还有两段婚史。我们及时向法庭申请调查令,申请调取姚某的婚姻登记信息。
结果令人吃惊,原来黄某去世后,2003年5月,姚某和宋某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8月办理离婚登记。2008年2月,姚某和钱某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8月登记离婚,这一关键证据足以证明姚某向法庭所述在系争房屋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不成立。最终法庭认为,姚某在与他人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单独一人和二被告居住系争房屋的陈述与生活常理不符,姚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在系争房屋居住的事实,认为姚某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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