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0.4.10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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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为征收姐弟对簿公堂 贪心者最终一无所获
杨女士为了获得应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无奈把自己的弟弟杨某告上法庭,最终得以胜诉。贪心的弟弟为了独占动迁款,不顾亲情费尽心机,没想到最终一无所获。
杨女士和杨某系同胞姐弟关系,其父亲早年亡故,母亲在上海拥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老母亲。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杨女士作为上海知青去了安徽农村工作,后在安徽安家落户。1986年杨女士和丈夫刘先生一家在安徽某县城享受单位福利分房。1987年,杨女士13岁的女儿小刘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籍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小刘一直在上海读书,生活由外婆照顾。1998年4月,杨女士和刘先生的户口按政策迁入系争房屋,但是杨某以种种理由不让杨女士夫妇入住系争房屋,杨女士夫妇和女儿小刘无奈只能在外租房居住。1998年5月,杨某夫妇和儿子小杨一家三人的户口从上海他处迁入系争房屋。1999年1月,老母亲因病去世后,杨某强行入住系争房屋,之后房屋被杨某出租控制。
2018年3月,系争房屋被征收,同年7月杨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540余万元,征收时该户有杨女士和杨某两家共六人户籍在册。杨女士找到杨某商谈补偿款的分割问题时,杨某声称杨女士一家在安徽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没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不是公房的同住人,因此对杨女士要求两家均分补偿款的要求断然拒绝。
杨女士找到了我咨询,我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杨女士一家三口应当被认定为系争公房的同住人,应当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首先杨女士一家户籍在册,且是基于政策原因的回沪人员。杨女士夫妇虽然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一年以上,但其原因归于家庭矛盾无法居住,上海高院关于处理动拆迁案件问题的相关解释对此有明文规定,该种情况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其次杨女士一家虽然在安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根据上海高院的解释规定,外地福利分房不视为上海认定标准的“他处有房”,同样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另外从杨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移路径情况判断,杨某一家极有可能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一旦查到相关证据,则杨某等人要被排除同住人地位。
后杨女士一家人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诉讼过程中,我们通过调查获得的被告房屋来源的证据令原告格外兴奋,原来杨某早在1994年就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福利房屋的原始受配人是杨某一家三口,2006年杨某把该福利公房出售后置换了商品房。该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杨某一家因享受过福利分房被排除安置利益,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款均归属于杨女士一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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