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0.9.4第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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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Fanro-HunYinJiaShi)
“净身出户”协议有效吗?
婚姻中夫妻一方若是出了问题,另一方常常会迫使对方签下承诺和悔过书等,也算是婚姻中夫妻解决矛盾的一种方式。这其中,尤其以一方丧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利的所谓“净身出户”协议尤为苛刻,但在法律上,这种协议真的是否有效?
上月开庭的一个案件,就出现了类似情况。我代理的是男方,被女方起诉,要求离婚。七八年前,我的当事人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女子,双方短暂相处后就结婚了。婚后男方家出钱买了一套房给夫妻俩居住,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差别,矛盾越来越多。男方在工作中就和同事发生了婚外情,女方发现后矛盾升级,在家里闹了一场之后,有一天还突然跑到男方的单位大吵大闹。为了避免影响,男方在单位当场应女方的要求书写了一份承诺书,意思是保证不再和别的女人联系,如再有对不起女方的事,自愿净身出户。
过了一段时间,女方又发现男方还是和情人保持联系,并取得了男方婚外情的证据。一怒之下,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中,男方对外遇的事实供认不讳,也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要求法院按照共同共有均分。而女方则拿出之前男方出具的承诺书,要求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净身出户。在辩论阶段,法庭归纳出本案的争论焦点,即净身出户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该归女方个人全部所有。
女方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出轨一方净身出户的承诺其实属于忠诚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开始或存续期间,夫妻以对配偶恪守忠实为基础,约定财产关系的协议。对于不忠方净身出户的约定,出轨方放弃共同财产的忠诚协议有效,该类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签订的附加条件合同,或者说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安排,在约定条件具备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依据男方签署的承诺书内容,被告继续出轨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往来,房屋应当归原告一人所有。
我作为男方的代理律师,则着重强调,男方出具该承诺书系女方突然闯到他的单位大吵大闹,为避免影响,稳定女方情绪,被逼无奈出具承诺。该承诺是受女方胁迫,并非仅为挽救夫妻感情的自愿承诺,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为证明我方观点,我还申请当时女方大闹男方单位时,在场的同事和领导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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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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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庭在综合事实和双方观点的情况下,认定本案的净身出户承诺无效,但同时考虑到男方有外遇,对夫妻感情不忠,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男方应该对离婚承担过错责任,故判决夫妻共同房产按照女方分得60%份额,男方分得40%份额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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