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7.1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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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逼姐姐签协议,最终被认定无效
宋女士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了。其弟宋某凭借一纸协议把宋女士等告上了法院,但最终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宋女士和宋某为同胞姐弟关系。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宋母,宋女士姐弟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4年,宋某和刘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女小宋,1986年,宋某在其工作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宋某一家三口。1997年5月,宋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05年,宋某的福利公房被征收,宋某一家分得两套安置房。上世纪六十年代,宋女士在安徽和王某结婚,生有一子小王。1985年6月,小王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小王在系争房屋附近读中学,生活由外公外婆照顾。1996年,宋女士夫妇的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宋女士一家三口居住在系争房屋照顾年迈的父母。2000年前后宋父宋母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承租人没有变更。
2012年,小王婚后在上海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搬出,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宋女士夫妇居住。2001年5月,宋某开始多次找到宋女士夫妇,要求居住系争房屋,在被拒绝后宋某对宋女士夫妇吵闹发飙,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宋某夫妇趁小王不在家时逼迫宋女士夫妇在其拟定的协议书上签字,宋某夫妇架不住宋某常上门吵闹,就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书的内容有:宋女士夫妇认可宋某一家三口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房屋将来被拆迁,拆迁利益两家各分得二分之一。2021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16日,宋女士作为该户指定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35万余元。宋某夫妇找上门来,要求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一半。等不及协商结果,宋某一家就把宋女士一家告上了法院。
宋女士一家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协议书内容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原告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因为关于房屋拆迁利益归属的协议,应当有所有户籍在册人员签字同意,本案签订协议时遗漏了户口在册的房屋同住人小王。小王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时基于知青子女回沪政策,且小王户口迁入后长期在系争房屋居住,上海他处没有享受过公房福利,当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该协议的签订损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在小王不认可的情况下该协议当然应被认定为无效。在协议无效的前提下,应当对户口在册人员的同住人身份逐一认定,宋某一家三口因上海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公房动迁福利,当然应被排除同住人地位。
后宋女士一家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庭认为协议书缺少房屋同住人小王的签字,且小王对协议内容不认可,协议内容损害了小王的利益,故该协议书应当为无效。原告宋某、刘女士、小宋因享受过公房福利,应当排除其同住人身份,无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被告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三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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