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3.04第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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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在夫家享受过动迁福利,姐姐还能拿补偿吗?
韩迎春
曹女士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曹女士的户口虽登记在该房屋内,但四十年来不在该房居住,因和弟弟曹某协商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不成,曹女士无奈之下把曹某等告上了法院,并通过法院判决最终赢得了官司。
曹女士和曹某系同胞姐弟关系,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父亲,曹女士和曹某二人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0年曹女士和王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王,曹女士婚后即从系争房屋搬出,居住在王某父亲拥有的私有房屋内。1984年王某父亲的私房被拆迁,通过拆迁王某获得了一套承租公房,登记承租人为王某。1994年王某将该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曹女士婚后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内。1988年曹某和殷女士结婚,生有一女小殷,1992年殷女士在其本人单位分得一套使用面积为28平方米的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曹某一家三口,分房时其一家三口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1994年曹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从其福利房屋处迁回系争房屋。曹女士的父母去世后,2002年经过曹女士书面同意,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曹某。自2004年开始系争房屋被曹某对外出租,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1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16日曹某作为该户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720万余元。征收前有曹某一家和曹女士共四个人的户口登记在房屋内。曹女士找到曹某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竟被曹某一口拒绝。曹某认为自己是系争房屋承租人,姐姐曹女士已经在夫家享受过房屋动迁福利,应该属于他处有房,且曹女士四十年来从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过,根本不是房屋同住人,无权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曹某只愿意给曹女士10万元补偿,再也不肯让步。
曹女士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曹女士和曹某两人之间分配,曹女士应当能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二分之一。首先,曹女士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曹女士丈夫王某的公房来源于王家的私房,该公房的获得并不属于福利性质。王某购买售后公房时,曹女士的户口并不在王某承租的公房内,即使王某购买公房被认定为福利性质,那么该购买行为和曹女士也无关,不能据此认定为曹女士也享受过公房福利。虽然曹女士婚后四十多年不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但本案需要注意的是,曹女士户口自报出生在系争房屋后户口从没有迁出过。曹女士婚前在系争房屋长期居住,根据相关规定,该情形并不影响房屋同住人身份。其次,曹某的妻子殷某和女儿小殷因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应被排除房屋同住人身份。再次,曹某虽为承租人但无多分征收补偿利益的法定理由。若非曹女士同意曹某成为房屋承租人,曹某因享受过福利分房也定会被排除同住人地位,况且系争房屋在征收前曹某并没有实际居住。
后曹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定曹女士为房屋同住人,排除了殷某和小殷的同住人地位,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原告曹女士和被告曹某二人之间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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