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法定继承讲究公平合理
王女士移居国外多年,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在上海独自生活。王女士兄妹二人,哥哥婚后一直和老母亲分开居住。老母亲身体比较硬朗,平常和邻居聊聊家常,打打麻将,一个人也过得逍遥自在,这让王女士和哥哥省心不少。哥哥工作很忙,平时多是电话联系母亲,母亲需要帮助时才会过来。疫情之前,王女士每年都要回国一到两次,每次陪着老母亲过上十几天。
去年11月份,老母亲出去买菜时突遇车祸,后抢救无效去世。王女士急忙订了机票赶回国,老母亲丧事办完没几天,王女士就因处理商务问题匆匆回到国外。
王女士在和上海一亲戚聊天时才得知,今年2月份,老母亲名下的产权房被征收了,征收补偿款大约有400多万元,哥哥作为签约代表和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且领取了全部的补偿款。听到消息后,王女士急忙电话联系哥哥。谁知哥哥上来就说,这个钱是妈妈老房子动迁获得的补偿款,你长年居住在国外,老母亲都是我在国内赡养的,母亲去世的时候,你都不在身边,后事都是我操办的,费用也是我出的,所以这笔动迁款最多给你五十万元。
王女士告诉我:“哥哥太不讲道理了。老母亲有存款,生活完全能自理,根本不需要他照顾,他只是每年比我多去看望几次,但我每年回国和母亲待在一起的时间加起来肯定比他和母亲呆在一起的时间还长。母亲的后事确实是哥哥一手操办的,但是费用都出自交通事故赔偿款,根本不需要子女垫钱,核算下来,肯定还有一大笔余款,我看在亲情分上,根本不想分也不想要这个钱。”
我听完后告知王女士,老母亲的房屋动迁款、生前存款、事故赔偿款等都应该属于母亲的遗产,扣除丧葬费用,剩余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在母亲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兄妹二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均分遗产。哥哥陈述的事实,无非想说明他对老母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哥哥的所作所为不能视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为只有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才能被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其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条件的老人来讲,不仅应当从生活上进行照料,而且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扶助。2.在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服伺老人,关心、体贴老人。3.不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必须是经常的、长期的。因此你哥哥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当多分继承人,即便是适当多分遗产人,也没有那么大的多分幅度。所以你哥哥的分配方案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后王女士委托我代理法定继承诉讼。之后的法院判决结果和我之前的分析判断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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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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