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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年老体弱可多分征收补偿利益?

2022年01月29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56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01.21第23版点击链接查看原文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2-01-21/23/128105.html同时欢迎关注本所(征收动迁)公众号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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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老体弱可多分征收补偿利益?

 

崔先生91岁高龄,其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其继子崔某一家把崔先生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判决结果和崔某的期望值大相径庭。

 

崔先生和崔某系继父子关系。1978年崔先生和王女士再婚。王女士和前夫生有一子小王,崔先生和王女士再婚时,年仅两岁的小王改名崔某。崔先生和王女士夫妻感情甚好,崔先生对待继子崔某视如己出。1988年王女士不幸因病去世,崔先生一个人把崔某抚养成人,竭尽家庭财力为崔某购买了婚房。但崔某娶妻生子后对崔先生逐渐疏远,后对崔先生不管不问,这让崔先生十分伤心难过。

 

1982年崔先生的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福利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受配人为崔先生、王女士和崔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从他处迁入系争房屋。2002年崔先生拿出多年的积蓄为崔某购买了婚房,崔某结婚后即从系争房屋搬出,但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内。20032月,崔某和吴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崔。20034月,吴女士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小崔的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2016年崔某在本市他处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58平方米商品房。系争房屋自20032月起一直由崔先生一人居住,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1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22日,崔先生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13万余元。崔某多次找到崔先生协商分割征收补偿款,崔某认为自己一家三口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要求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四分之三。遭到崔先生拒绝后,崔某一家三口一纸诉状把崔先生告上了法院,并且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了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

 

崔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崔先生和崔某两人之间分割,崔先生应当多分征收补偿款。首先,吴女士和小崔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吴女士和小崔虽户口登记在册且没有享受过公房福利,但自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没有实际居住过,且本市他处有良好的居住条件,故其二人不符合公房同住人认定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应被排除同住人地位,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其次,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崔先生和崔某之间分配,崔先生应予以多分。崔某虽多年不在系争房屋居住,但其早年曾实际长期居住,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其户口从没有迁出过,该种情况并不丧失同住人身份。崔先生是房屋实际居住人,司法实践中与居住有关的奖励费用应当归属于实际居住人。崔先生属于年老体弱人员,需要用系争房屋征收补偿解决居住问题,相反崔某本市他处有良好的居住条件。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的解答中明确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但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可以酌情多分。崔先生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一规定。

 

后崔先生委托我们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吴女士和小崔被排除了同住人身份,法庭最终判决原告崔某分得213万余元,被告崔先生分得400万元。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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