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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买经适房不影响公房同住人身份

2022年01月19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201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01.14第23版  买经适房不影响公房同住人身份 杜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征收补偿款分割不成,杜先生的弟弟杜某把杜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但判决结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01.1423


 

 

买经适房不影响公房同住人身份

 

杜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征收补偿款分割不成,杜先生的弟弟杜某把杜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但判决结果让杜某大失所望。

 

杜先生和杜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杜先生的父亲。1969年杜先生作为上海知青去了江苏大丰农村插队落户,在江苏和李女士结婚,生有一子小杜。19856月,小杜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将户口从江苏迁入系争房屋。19912月,杜先生夫妇的户口从江苏迁入系争房屋,之后杜先生一家三口在系争房屋居住。2014年杜先生一家在本市申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搬离系争房屋。1981年杜某和王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女。1984年杜某在其工作单位分得一套使用面积为32.8平方米的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其一家三口。19963月,杜某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2003年杜某将该房屋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其女儿名下。2005年杜某夫妇在本市他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王女士名下。2013年杜某和王女士协议离婚,离婚时杜某放弃了其拥有的房产份额。2014年杜先生一家搬出系争房屋后,杜某搬入系争房屋居住,直至房屋征收。

 

202010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016日,杜先生和杜某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526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杜某和杜先生一家共四个人的户口。在协商分配时,杜某认为杜先生一家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已经解决了房屋居住问题,不应再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杜某认为自己已离婚且本市无房可居,迫切需要房屋动迁款解决居住问题。杜先生考虑到弟弟杜某的实际情况愿意作些让步,但杜某坚持要得到350万元,再也不肯让步。协商无果后杜某一纸诉状把杜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

 

杜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被告杜先生一家所有。首先,杜某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其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杜某曾在本市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所受配公房的面积完全达到当年的住房解困标准,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重复享受公房福利。杜某离婚时自愿放弃其名下拥有的房产份额,是其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并不影响杜某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性质。其在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行为不构成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法定理由。其次,杜先生一家三口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杜某一家三口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均是政策性迁入,且一家三口自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长期实际居住。虽然购房后搬出系争房屋,但这不影响房屋同住人身份。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不视为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是国家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一项特殊政策,经济适用房虽然有政府部分出资的福利性质,但政府出资比例不超过二分之一,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公房同住人认定中的“他处有房”,不影响公房同住人身份。

 

后杜先生一家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三被告所有。这是一个原告杜某事先没有预料到且无法接受的结果。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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