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12.10第23版
好心迁入户口,对方竟“鸠占鹊巢”
董某居住的公房征收了。董某的户口登记在该公房内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董某没有享受过公房福利。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成,董某把戴先生告上了法院,但结果却是董某一无所获。
戴先生和董某为同学关系。1982年两人毕业于上海某大学中文系,毕业后都留在上海工作。1987年董某和王女士结婚,1990年购买了商品房,之后董某夫妇的户口迁入该商品房内。因夫妻感情不和,董某和王女士于1992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董某放弃了该商品房的产权份额。后王女士多次要求董某将户口迁出,但因他处无房,董某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1993年5月,戴先生自筹资金3万元在上海购买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戴先生成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同年7月,董某找到戴先生,提到自己的户口无处安放,要求戴先生提供帮助。戴先生考虑同窗情谊,爽快答应了董某的要求,将董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1998年后戴先生家庭经济状况大为改观,先后在沪买下多套住宅。2002年董某从某中学辞职后自己创业,后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导致居无定所。2006年戴先生将系争房屋腾出,无偿让董某居住。后董某不经戴先生允许,擅自将系争房屋进行装修,准备长期居住,戴先生得知后找其交涉。董某竟声称自己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当然享有房屋居住权。戴先生不愿再让董某居住,但无论怎样都赶不走董某,直至房屋征收,董某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
2020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21日,戴先生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56万余元。董某托人找到戴先生协商,要求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董某认为自己的户口在册,实际居住房屋多年且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符合公房共同居住人条件,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又称自己为房屋实际居住人,居住搬迁有关的奖励费应该属于自己一人所有。在协商分配不成后,董某一纸诉状把戴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400万元。
戴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董某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被告戴先生所有。首先,系争房屋的来源和董某无关,董某户口迁入和居住纯属他人帮助性质。董某和戴先生无任何亲属关系,董某户口迁入纯粹属于戴先生出于同学情谊为其提供帮助性质,居住系争房屋当然为借住他人房屋的性质,董某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权,董某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他处无房的事实不能改变他人提供住房帮助的性质,戴先生没有为董某提供房屋居住的法定义务。其次,系争房屋为戴先生出资购买,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戴先生。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文规定:“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因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属于出资人戴先生所有。
戴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董某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判决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被告戴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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