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12.03第23版
离婚了,这套动迁安置房怎么分?
黄女士居住的房屋征收了。黄女士和杨某离婚多年,因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协商不成,黄女士把前夫杨某告上了法院,并最终获得了一套动迁安置房。
杨某和黄女士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8年生有一子小杨。1987年2月,杨某的单位为杨某分配了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杨某,房屋受配人为其夫妻二人。杨某和黄女士性格差异大,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缺乏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吵吵闹闹,以至于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二人最终没有熬过婚姻的“七年之痒”,于1993年1月协议离婚,婚生子小杨由黄女士抚养。在二人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有:“黄女士对该房屋拥有居住使用权;若黄女士再婚,则不再对该房屋拥有使用权”。1998年黄女士和李某结婚,李某对待小杨视同己出,二人一起努力把小杨培养成才。小杨大学毕业后去了外地工作,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1994年杨某和汤某结婚,1995年杨某和汤某二人分配了一套福利公房,承租人为汤某。1998年二人将所分的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杨某和汤某二人名下。
2020年4月,系争房屋因上海旧改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只登记有黄女士一个人的户口,李某虽为外地户籍,但多年来一直和黄女士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同年5月16日,杨某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房屋安置,拟获得一套360万余元的动迁安置房和160万余元的动迁安置款。在协商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时,杨某认为,黄女士虽户口在册且实际居住,但不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因为系争房屋为杨某本人所承租,且黄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再婚即丧失房屋使用权。杨某打算把自己所选的动迁安置房屋留给自己的女儿,只愿意给黄女士50万元的动迁补偿,且不肯做出任何让步。
黄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黄女士和丈夫李某均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杨某、黄女士和李某三人之间分配。黄女士和李某夫妻因为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应该适当多分。首先,黄女士应当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黄女士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户籍在册且一直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离婚协议中关于再婚即丧失居住权的约定,以限制婚姻自由的方式剥夺他人房屋居住权,违反了婚姻法婚姻自由的规定,属于约定无效。其次,李某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李某虽户口不在本市,但和黄女士婚姻关系的原因在系争房屋长期实际居住,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应当作为户口引进人员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基于承租人和同住人人均一份、均等分配的原则,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黄女士、李某和杨某三人之间分配。因黄女士和李某实际居住,与居住相关的搬迁奖励费用等应该属于黄女士和李某所有。考虑黄女士夫妇本市他处无房可居的实际,价值360万余元动迁安置房屋应当属于黄女士夫妇所有。
后黄女士、李某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判决一套动迁安置房属于原告所有,所余动迁安置款属于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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