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11.26第22版
父母遗嘱VS四姐弟协议
婚姻家事
闫老太夫妇一生养育四个子女,一子三女。十几年前,丈夫因病去世。之后,闫老太一直独居,好在身体硬朗,倒也没有麻烦子女太多。在人生的最后几年,四个子女商量,闫老太由三个女儿轮流照顾,儿子自愿每月贴2000元生活费。为此,姐弟四人曾私下有过一份书面抚养协议,约定三个姐姐轮流陪伴母亲,弟弟补贴部分生活费,直至母亲去世。父母名下的一套房,等母亲去世以后卖掉,由姐弟四人平分。
今年初,闫老太去世。在办理丧事、整理遗物时,姐弟发现早在父亲在世时,父母就已经写下了一份遗书,署名《留给子女的信》,信中提及等他们都去世以后,名下的房子归儿子一个人继承,其他钱款物品等由三个女儿均分。看到这封信时,姐弟四人心里都明白,父亲一生都重男轻女,估计是父亲的意思。姐姐们把书信交给弟弟后,各自都没有再刻意提及遗产的事情。
前几个月,弟弟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三个姐姐列为被告,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开庭时,三个姐姐拿出了母亲在世时,原、被告四人曾经签订的抚养协议,认为虽然父母留下的书信真实无异议,但姐弟四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也是大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合法有效,请求法院按照协议来均分父母的遗产。
庭审中,对于法庭事实的查明,原、被告各方均无异议,仅对如何处理父母书信和抚养协议,双方存在重大争议,法庭将其归纳为本案争议焦点,分别由原、被告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三被告认为,弟弟签订该协议,说明自己放弃了部分继承权利,该份协议应该认为是四位继承人之间就父母生前的财产作出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分割协议,弟弟是基于姐弟四人均尽到了赡养父母的义务,才愿意大家均分父母的财产,父母生前的遗愿不能作为原告抗辩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重大误解。
原告认为,姐弟四人签订抚养协议时,自己并不知道父母曾经给自己留下了遗嘱,愿意将房屋只留给自己,这是父母生前的遗愿,作为子女应当尊重。自己签订抚养协议时,对父母的遗愿并不知情,所以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况且,签订协议时,母亲还在世,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父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姐弟四人作为第三人,在未征得父母的同意下,不得擅自处分父母的财产,并且母亲直至去世之前都没有进行追认,所以姐弟四人签订的抚养协议无效。另外,被告所述的放弃继承权或遗产分割协议,均系继承开始以后才能做出的行为表示,但该协议形成于母亲在世时,并不适用该法律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的分割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抚养协议,所处理的对象属于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而抚养协议的签订主体,对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且该无权处分的法律行为未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另外,继承人之间不能事前就约定具体的遗产处理,只有继承开始后方可针对相应的遗产份额进行处理。据此,法院认为本案协议不能作为继承人分割遗产的意思表示处理。但是,考虑到该协议签订时,父亲早已经去世,因此法院认为,就其父亲的遗产份额,该协议视为原、被告之间就遗产进行了协议分割,法院予以支持。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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