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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房屋征收一招破局平纷争

2021年09月06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4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9.3第23版,  房屋征收一招破局平纷争 徐女士居住的房屋已征收多年。因家庭内部协议不成,所得征收安置房产权归属问题始终无法解决,最终徐女士通过诉讼解决了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9.323版,





 

 

房屋征收一招破局平纷争

 

徐女士居住的房屋已征收多年。因家庭内部协议不成,所得征收安置房产权归属问题始终无法解决,最终徐女士通过诉讼解决了多年的困惑。

 

徐女士和徐某为同胞姐弟关系。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老父亲。上世纪七十年代,徐女士作为上海知青到江苏某地工作,1977年在江苏结婚,198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异。1982年,徐某户口从江苏迁入系争房屋,父母亲于九十年代末相继去世,之后系争房屋由徐女士一人居住,直至房屋征收。1982年,徐某和杨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徐。1984年,徐某的工作单位为其一家三口分配了一套公房,该房屋登记使用面积为36.8平方米,徐某一家三口为房屋受配人。19885月,徐某一家三人的户口从所分公房处迁入系争房屋,三人自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实际居住。徐女士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流。父母亡故后,系争房屋承租人没有变更,徐某曾多次找到徐女士,要求将房屋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遭徐女士拒绝。

 

20138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925日,徐女士作为该户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房屋安置,拟获得一套动迁安置房。201512月,徐女士入住动迁安置房。但是在动迁安置利益的归属问题上,徐女士和徐某一直争论不休。徐女士认为徐某一家享受过福利分房,动迁利益应该属于自己所有,动迁安置房的产权应该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徐某认为,自己一家三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应当作为安置人口,而姐姐徐女士只有一人户口在册,所以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自己一家应该占四分之三的份额,考虑到姐姐居住困难等因素,愿意和姐姐两家各半均分,要求系争房屋登记为姐弟二人共同共有。徐女士不同意徐某的分配方案,愿意补偿给徐某五十万元,坚持动迁安置房归属自己一人所有,但徐某坚决不同意。因徐某一家拒不配合办理动迁房进户登记产权,导致多年来无法办理进户手续,产权无法登记。

 

202012月,徐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分析梳理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归属于徐女士一人所有。因为徐某一家三人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但是他们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且其一家三人自户口再次迁入后从未有实际居住,故三人均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系争房屋于2013年征收,2012年上海市的动迁政策补偿,已经从考虑户籍在册因素的数人头变更为只考虑房屋面积因素的数砖头,户籍并不作为征收部门考虑补偿的因素,徐某一家三人户籍虽在册但并没有额外增加该户的征收补偿利益。动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在户口在册人员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征收补偿部门是无法给予办理的,所以在徐某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问题。

 

后徐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把徐某一家三人告上法院,要求获得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排除了三被告的房屋同住人地位,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原告一人所有。徐女士拿到法院生效判决后顺利办理了动迁安置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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